《人工智能法》下的金融服务
附件三中有两个类别直接涉及金融领域。拟用于评估自然人信用状况或确定其信用评分的人工智能系统属于高风险系统,但用于发现金融欺诈的系统除外。在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方面,拟用于对自然人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的系统同样属于高风险系统。1 其他金融应用,例如交易监控、制裁筛查、投资组合管理和智能投顾,本身并未被列为高风险,但它们可能须承担第50条规定的透明度义务;如果使用通用模型,还可能间接受到模型提供者所负义务的影响。对于依欧盟法律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欧盟《人工智能法》(AI Act)原则上将高风险系统的市场监督职责分配给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并将某些义务纳入银行法现行的内部治理要求之中。2
域外效力及其对卢加诺的意义
《人工智能法》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将人工智能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提供者(无论其设立地在何处),也适用于设立在第三国、但其系统产出在欧盟境内使用的提供者和部署者(第2条第1款第a项和第c项)。3 对卢加诺而言,有三种情形值得关注。
第一,向意大利银行或保险公司销售人工智能系统的提契诺州软件公司,是将系统投放欧盟市场的提供者。如果该系统属于高风险系统,例如为意大利消费信贷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工具,该公司必须满足高风险系统的全部要求,并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名授权代表(第22条)。第二,使用信用评分系统决定是否向居住在意大利的客户发放贷款的卢加诺银行,可能属于其系统产出在欧盟境内使用的第三国部署者;这一情形的确切范围在文献中存在争议。第三,使用聊天机器人与意大利客户沟通的卢加诺资产管理人,可能须承担第50条规定的透明度义务,即必须告知相关人员其正在与人工智能系统互动。在上述每一种情形中,分析都与瑞士机构究竟是否在意大利提供服务这一问题相交叉;第E.IV章依据意大利关于跨境金融服务的规则对此进行了探讨。4
意大利的国家人工智能法
意大利成为第一个通过一般性国家人工智能法的欧盟成员国。2025年9月23日第132号法律《Disposizioni e deleghe al Governo in materia di intelligenza artificiale》(关于人工智能的规定及对政府的授权)刊登于2025年9月25日第223期《Gazzetta Ufficiale》(意大利官方公报),并于2025年10月10日生效。5 该法律对《人工智能法》加以补充,而不与其重复。它规定了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一般原则,并载有关于医疗卫生、就业、公共行政和司法的领域性规定。它指定意大利数字署(AgID)和国家网络安全署(ACN)为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构,同时不影响意大利银行(Bank of Italy)、意大利全国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CONSOB)以及意大利保险监管局(IVASS)在金融领域的职权。对于智力型专业职业,该法律仅允许将人工智能作为辅助专业人士活动的工具使用,智力劳动须保持主导地位,并要求专业人士告知客户所使用的系统。该法律还新设了非法传播由人工智能生成或篡改之内容的罪名(《意大利刑法典》第612-quater条)。6
对卢加诺而言,意大利法律在两个方面具有意义。代表意大利客户与卢加诺银行和受托服务机构合作的意大利律师、会计师和税务顾问,须受其关于专业职业的规则约束。而在意大利使用的人工智能系统的瑞士提供者,除《人工智能法》外,还必须考虑意大利的刑事和民事规定。
特征 瑞士 欧盟 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欧洲委员会(CoE)公约 《人工智能法》,第2024/1689号条例 (2025年签署) 方法 领域性、技术中立 横向、基于风险 金融 FINMA第08/2024号指引 附件三:信用评分、人寿和健康保险 数据 《联邦数据保护法》(FADP,2023年)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8年) 保护 处罚 主要为针对 最高3500万欧元或营业额的7% 个人的刑事罚款
常见误解。人们常常认为,由于瑞士并未采纳《人工智能法》,瑞士金融机构无需关注该法。然而,《人工智能法》适用于将系统投放欧盟市场的提供者,以及其系统产出在欧盟境内使用的第三国提供者和部署者。向意大利银行销售产品的卢加诺软件公司,以及可能对意大利居民使用自动化信用评分的卢加诺银行,均可能落入其适用范围。就瑞士法律而言,它已通过数据保护、金融市场监管和领域性规则对人工智能进行规管。
注释
- 《人工智能法》(同上),附件三第5点第(b)项和第(c)项;鉴于条款第58条,参阅EUR-Lex HTML版本,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L_202401689(“AI systems used to evaluate the credit score or creditworthiness of natural persons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high-risk AI systems”,但欧盟法律规定的用于发现金融服务欺诈的系统除外;系统“intended to be used for risk assessment and pricing in relation to natural persons for health and life insurance”)。 ↩
- 《人工智能法》(同上),第74条第6款(由负责对受欧盟金融服务法监管之机构进行金融监管的主管机构实施市场监督)及鉴于条款第158条;第17条第4款(遵守内部治理规则即视为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第26条第5款第二项和第26条第6款第二项(属于金融机构的部署者的监控和日志);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74/、/article/17/、/article/26/ 和 /recital/158/。 ↩
- 《人工智能法》(同上),第2条第1款第a项和第c项,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2/;第22条第1款(设立在第三国的提供者以书面形式委托授权代表),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22/;第50条。 ↩
- 参见第E.IV章关于《意大利金融统一法》(TUF)第28条和第29-ter条的论述。 ↩
- Legge 23 settembre 2025, n. 132,“Disposizioni e deleghe al Governo in materia di intelligenza artificiale”,Gazzetta Ufficiale, Serie Generale n. 223,2025年9月25日,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eli/id/2025/09/25/25G00143/sg(2025年10月10日生效)。 ↩
- 第132/2025号法律(同上),第13条第1–2款(智力型专业职业对人工智能的使用限于“attività strumentali e di supporto”,并须“con linguaggio chiaro, semplice ed esaustivo”告知客户)以及第20条(AgID和ACN为国家主管机构;保留Banca d’Italia、CONSOB和IVASS依第(EU)2024/1689号条例承担的市场监督职能),文本载于Gazzetta Ufficiale, Serie Generale n. 223,2025年9月25日,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eli/gu/2025/09/25/223/sg/pdf;《意大利刑法典》(c.p.)第612-quater条“Illecita diffusione di contenuti generati o alterati con sistemi di intelligenza artificiale”,由该法律第26条第1款第c)项引入: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penale/libro-secondo/titolo-xii/capo-iii/sezione-iii/ art612quater.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