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两用物项、战争物资与基亚索海关
《货物管制法》与《货物管制条例》
制裁针对的是特定国家和人员;出口管制则适用于特定货物,无论其目的地为何。瑞士的制度以1996年12月13日《关于两用货物、特定军用货物和战略货物管制的联邦法》(《货物管制法》,GCA,SR 946.202)以及2016年6月3日颁布的《货物管制条例》(GCO,SR 946.202.1)为基础。1该法落实了瑞士参与的各项国际防扩散机制:针对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的瓦森纳安排、核供应国集团、导弹技术控制制度、针对化学和生物武器的澳大利亚集团,以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该法涵盖作为国际协定或非约束性国际管制措施对象的货物,条例则在其附件中列明这些货物:附件2列为核货物和两用货物,附件3列为特定军用货物,附件4列为战略货物,附件5列为受国家管制的货物。由于欧盟《两用物品条例》附件I所落实的正是上述机制中商定的管制措施,瑞士与欧洲的清单在很大程度上相互重合。2
列入清单的货物的出口、中介活动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过境,须获得瑞士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的许可。对于未列入清单的货物,适用全面管控条款:任何人如欲出口其知悉或有理由认为将用于开发、制造、使用、转让或部署核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的货物,必须向SECO申请许可。如相关活动将违反瑞士所支持的国际协定或管制措施,或有理由认为其可能使恐怖组织或有组织犯罪受益,则不予发放许可。3《乌克兰条例》还针对两用货物以及可能增强俄罗斯军事和技术能力的货物规定了其自身的出口禁令(第3–5条),这些禁令独立于《货物管制法》的许可制度而适用。
《货物管制法》的刑事条款比《禁运法》更为严厉。根据《货物管制法》第14条,任何人如故意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中介、出口或转运货物,不遵守许可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或向未经授权的最终用户交付货物,可处以监禁或最高100万瑞士法郎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不超过十年的重惩役,并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瑞士法郎的罚金。”过失违法行为可处最长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10万瑞士法郎的罚金。4违反《货物管制法》的犯罪属于联邦管辖,由联邦检察署向联邦刑事法院提起公诉。5该法院上诉庭2021年9月6日的一项判决表明,即使在轻微案件中,该法的适用范围也十分广泛。该判决维持了对一名奥地利国民的定罪,该人企图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向挪威出口一台具有加密功能的防火墙设备,被判处缓刑的罚金以及800瑞士法郎的罚款。6
注释
- 1996年12月13日《关于两用物品、特定军用物品和战略物品管制的联邦法》(《货物管制法》,GCA),SR 946.202,标题依据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4-17.html 所载;2016年6月3日《关于两用物品、特定军用物品和战略物品的出口、进口和过境的条例》(《货物管制条例》,GCO),SR 946.202.1,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index.html。 ↩
- 《两用物品管制法》(GCA)第2条(“本法适用于构成国际协议标的的两用物品和特定军用物品”,并延伸至受非约束性国际管制措施约束的货物),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2-5.html;GCO第3条第1款(附件2第1部分和第2部分以及附件3–5所列货物的许可要求),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3-6.html;Regulation (EU) 2021/821,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1/821/oj/eng,附件I,引言说明(“implements国际商定的两用物品管制措施,包括澳大利亚集团、导弹技术控制制度(MTCR)、核供应国集团(NSG)、瓦森纳安排和《化学武器公约》(CWC)”)。 ↩
- 《GCA》第6条第1款及第1款之二,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6-9.html;GCO第3条第4款,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3-6.html。 ↩
- 《反洗钱法》(GCA)第14条第1–3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4-17.html。 ↩
- 《联邦刑事法典》第18条第1款(“对第14条和第15条所涉罪行的起诉和判决属于联邦刑事管辖权”),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02-18-22.html。 ↩
- 联邦刑事法院上诉庭,2021年9月6日判决 CA.2021.1,https://entscheidsuche.ch/docs/CH_BSTG/CH_BSTG_001_CA-2021-1_2021-09-06.pdf(企图违反GCA第14条第1款a项并结合GCO第3条第1款;缓刑金钱刑15日额、每日额320瑞士法郎,以及800瑞士法郎罚款)。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