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
瑞士是1958年6月10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瑞士将该公约适用于在任何国家作出的裁决,未作互惠保留(PILA第194条)。1因此,在伦敦作出的、针对卢加诺贸易商的GAFTA或FOSFA裁决,可依公约规定的条件在提契诺州执行。第五条规定的拒绝理由十分有限,包括:仲裁协议无效、违反听审权、裁决超出提交仲裁的范围,以及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当。裁决尚未具有约束力或已在仲裁地被撤销、争议事项不可仲裁以及违反公共秩序,构成清单的其余部分。金钱裁决的执行通过《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执行程序进行。裁决作为撤销债务人异议的终局性执行名义。债权人还可申请对债务人在瑞士的资产实施冻结令(sequestro),H.IV章对此有所描述。2
瑞士裁决同样可在公约的172个缔约国执行,包括意大利、英国、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国和俄罗斯。3自2022年起,在俄罗斯和白俄罗斯执行在实践中已变得困难,这既是由于制裁,也是由于俄罗斯法院主张对涉及受制裁俄罗斯当事方的争议享有专属管辖权。《瑞士规则》和PILA第12章无法消除这些困难。但它们确实允许仲裁庭将制裁问题作为准据法和公共秩序问题处理,G.II章对此进行讨论。对于与受2007年10月30日《卢加诺公约》约束的国家的交易对手之间的争议,国家法院诉讼仍是一种选择。例如,意大利判决可依该公约在瑞士获得承认和执行(H.IV章)。
供从业者参考。起草卢加诺贸易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 使用瑞士仲裁中心的示范条款,并明确仲裁地(卢加诺、苏黎世或日内瓦)、仲裁员人数和语言。
- 如拟适用瑞士国内买卖法,应明确排除CISG。
- 对于GAFTA或FOSFA交易,接受依协会规则进行的伦敦仲裁,并使背对背合同中的索赔时效保持一致。
- 如双方在瑞士均无所在地且更重视裁决的终局性,可考虑依PILA第192条排除撤销之诉。
- 在与俄罗斯、白俄罗斯或其他受制裁法域的当事方订约前,评估可执行性和制裁风险(G.II章)。
注释
- 1958年6月10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SR 0.277.12;UNCITRAL,Statu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958),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status2(瑞士:1965年6月1日批准,1965年8月30日生效);PILA第194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94-235.html。 ↩
- 1889年4月11日《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SR 281.1,第80条第1款(终局性撤销异议),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2/28/281.1-80-98.html,以及第271条第1款第6项(基于终局性执行名义的扣押),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de/2/28/281.1-271-306.html。 ↩
- UNCITRAL,Status(同上)(“Parties: 172”;意大利、英国、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国和俄罗斯联邦均为缔约国)。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