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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所得、董事费与养老金

边境工作者制度以外的受雇所得

第15条第1款将薪金、工资和类似报酬分配给雇员的居民国征税,除非受雇活动在另一国进行。如在另一国进行,该报酬可由工作地国征税。第2款规定了183天例外:如果雇员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在工作地国停留不超过183天,报酬由非工作地国居民的雇主支付,且不由雇主在工作地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负担,则在另一国工作所获报酬仍仅由居民国征税。1第4款将边境工作者的征税问题留给专门协定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该专门协定为2020年12月23日签订的协定。第H.I章介绍了该协定、其对边境工作者的定义(即居住在距边境20公里以内的市镇、原则上每日返回住所的居民),以及适用于在2023年7月17日之前已在提契诺州工作人员的过渡制度。

在边境工作者制度以外,适用一般规则。在卢加诺工作但不符合边境工作者资格的意大利居民,例如居住在距边境20公里以上的米兰,或仅在周末回家的人,须依据《联邦直接税法》(DBG)第91条就其薪金缴纳瑞士源泉税(该条将第84条和第85条的源泉税规则适用于居住在境外的雇员),并适用提契诺州的相应规定。意大利就其全球收入征税,并依协定第24条第2款及TUIR第165条给予瑞士税款抵免。2将居所迁至提契诺州并在当地工作的意大利公民,仅在瑞士纳税,但须遵守第H.II章所述的意大利居民身份规则。相反的情形是在意大利工作的提契诺州居民:如果工作实际在意大利履行,意大利对薪金进行源泉征税,而瑞士依第24条第3款对其免税,但保留累进。3

工作地是雇员工作时实际所在的地点。卢加诺公司的许多雇员居住在意大利并部分居家办公;对于他们而言,除非适用183天例外,否则在意大利工作的每一天原则上都须依第15条第1款在意大利纳税。对于在意大利没有常设机构的瑞士雇主的雇员,如果雇员每年在意大利工作的时间少于183天,通常适用该例外。对于边境工作者,专门协定和关于远程办公的相互协商协议规定了不同的规则,第H.I章对此作了介绍。雇主必须监控其雇员在各国的工作天数,因为薪金的分配决定了雇主本身在瑞士的扣缴义务,以及在由此在意大利构成应税存在的情况下在意大利的扣缴义务。

注释

  1. 协定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文本(见上文)。 ↩
  2. DBG第91条(依第84条和第85条对居住在境外的雇员征收源泉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1-91-97.html(第83条至第86条涉及居住在瑞士的外国雇员,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1-83-89.html);协定第24条第2款,文本(见上文);TUIR第165条,Brocardi.it(见上文)。 ↩
  3. 协定第24条第3款,文本(见上文):瑞士“esenta da imposta detti redditi o detto patrimonio”,但可适用按全部收入确定的税率。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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