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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法院选择与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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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来自意大利的跨境通勤者人数众多,第18条至第21条的雇佣规则对提契诺州十分重要。雇员可以在雇主住所地国起诉雇主,也可以在雇员惯常工作地的法院起诉雇主。雇主只能在雇员住所地国起诉雇员。1因此,一家提契诺州公司若要向居住在科莫的前雇员索赔损害赔偿,必须向意大利法院起诉;而该雇员则可以在提契诺州的初审法院(Pretura)起诉提契诺州雇主。第H.I章已介绍了这些通勤者的人数,这使得该规则远不只是理论问题。

在受保护类别之外,只要至少一方当事人在某一缔约国有住所,第23条即赋予法院选择协议以效力。该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有书面证明,或采用符合当事人之间已确立惯例的形式,或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符合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惯例的形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此种管辖为专属管辖。2第24条另规定了应诉管辖:被告在某法院出庭应诉而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该法院即取得管辖权,但须受第22条专属管辖的限制。第22条所涵盖的事项包括不动产物权、公司机关决议的效力以及公共登记簿中的登记事项等。

平行诉讼与“意大利鱼雷”

第27条至第30条规范平行诉讼。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诉因的诉讼在不同缔约国法院提起时,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都必须中止诉讼,直至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得以确定。相关诉讼可以中止,或在一定条件下拒绝受理。32003年12月9日判决的Gasser v MISAT案涉及一家奥地利公司与一家意大利公司之间的争议。欧洲法院认定,即使第二受诉法院是专属法院选择协议所指定的法院,且即使首先受诉法院的诉讼过于冗长,第二受诉法院也必须中止诉讼。4该判决使所谓的“意大利鱼雷”成为可能。预计自己将被起诉的一方,可以在一个审理缓慢的法院(通常在意大利)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从而使被选定的法院多年无法审理。

《布鲁塞尔第一条例(修订版)》在成员国之间推翻了Gasser案。根据其第31条第2款,专属法院选择协议所指定的法院即使是第二受诉法院,也可以继续审理。5《卢加诺公约》尚未作相应修订,Gasser案在瑞士与意大利之间仍然适用。一家与意大利商业客户约定由卢加诺法院管辖的卢加诺银行,不能援引其管辖条款来对抗在意大利先行提起的诉讼。因此,在可预见的争议中,率先起诉往往是决定性的一步。瑞士执业律师在向意大利交易对手发出最后催告函之前,会先准备好起诉状,或至少准备好调解申请;根据瑞士法律,调解申请即可产生诉讼系属(lis pendens)。6

临时措施

第31条允许当事人向某一缔约国法院申请采取该国法律规定的临时措施(包括保全措施),即使另一国法院对实体问题具有管辖权。7欧洲法院要求措施的标的与法院的地域管辖之间存在真实的连接因素,并在法院对实体问题无管辖权的情况下限制临时付款令。8对于提契诺州而言,最重要的临时措施是DEBA第271条及以下各条规定的扣押:无论实体问题在何处审理,瑞士法院均可针对意大利债务人在瑞士的财产准予扣押。CPC还规定,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采取单方超临时措施(CPC第265条),提契诺州法院可以在听取对方意见之前作出此类命令。9

注释

  1. 2007年LC第18条至第21条(见上文),尤其是第19条和第20条第1款。 ↩
  2. 2007年LC第23条第1款(见上文);2007年LC第22条和第24条(见上文)。 ↩
  3. 2007年LC第27条和第28条(见上文)。 ↩
  4. 欧洲法院,2003年12月9日判决,Erich Gasser GmbH v MISAT Srl,C-116/02,判决主文第2点和第3点,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62002CJ0116。 ↩
  5. Tim Schreiber and Alexander Weiss, The (Recast) Brussels I Regulation Applies,Clifford Chance简报,2015年,https://www.cliffordchance.com/content/dam/cliffordchance/briefings/2015/06/ the-recast-brussels-i-regulation-applies.pdf。 ↩
  6. 2008年12月19日《瑞士民事诉讼法》(CPC),SR 272,第62条第1款,截至2025年1月1日的英文文本见Fedlex,https://www.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cc/ 2010/262/20250101/en/html/fedlex-data-admin-ch-eli-cc-2010-262-20250101-en-html-1.html;2007年LC第30条(见上文)。 ↩
  7. 2007年LC第31条(见上文)。 ↩
  8. 欧洲法院,1998年11月17日判决,Van Uden Maritime v Deco-Line,C-391/95,判决主文,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61995CJ0391。 ↩
  9. CPC第261条第1款和第265条第1款,双语文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it-en/2/27/272-261-266.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it-en/2/27/272-265-270.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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