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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 600与瑞士法律下的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的结构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又称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作出的一项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凭提交规定的单据,向货物卖方支付一笔确定的款项。买方(称为申请人)指示其银行(即开证行)以卖方(即受益人)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开证行通常通过卖方所在国的一家代理行(即通知行)传递信用证。该代理行也可作为保兑行加具其自身的承诺,在此情况下,卖方便持有两项独立的付款承诺:一项来自买方所在国一家它可能并不了解的银行,另一项来自其本国一家它所信赖的银行。信用证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在装运或交单后的固定日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的方式兑用。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全套正本提单、由卖方投保时出具的保险凭证、原产地证书、由独立检验公司出具的品质和重量证书,在钢材贸易中还包括钢厂质量证明书(mill test certificate)。1

其经济逻辑十分简单:卖方在持有银行的付款承诺之前不发货;买方在卖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条件装运约定货物的单据之前不付款。银行居于双方之间,只处理单据。对于一家从土耳其或印度钢厂采购、再销售给意大利买方的卢加诺贸易商而言,跟单信用证会出现两次。贸易商请求其自身的银行以钢厂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同时从买方的银行收到以其自身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两份信用证必须在金额、日期和单据方面相互匹配,使钢厂在第一份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在替换为贸易商自己的发票后,能够用于第二份信用证下的交单。银行家称之为背对背(back-to-back)结构,即以一份信用证为担保开立另一份信用证。这是小型贸易商常用的一种交易型融资方式。开立采购信用证的银行依靠销售信用证的款项获得偿付,并在此期间以单据作为担保。2

UCP 600:游戏规则

国际贸易中几乎所有的跟单信用证都依据国际商会(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现行版本 UCP 600 于2006年10月25日由 ICC 银行委员会以91票赞成、0票反对获得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生效。这是自1993年 UCP 500 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而该规则本身可追溯至1933年。3UCP 600 共39条。这些规则属于合同性质,仅在信用证明确纳入时方才适用(UCP 600 第1条),但由于纳入已极为普遍,这些规则实际上发挥着跟单信用证“普通法”的作用。

UCP 600 的五项原则支配着贸易商的日常工作。第一是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是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相分离的交易,银行与该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UCP 600 第4条)。第二,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UCP 600 第5条)。第三是审单标准。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规则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UCP 600 第2条)。单据中的数据,与该单据本身、任何其他规定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相比,无需完全一致,但不得矛盾(UCP 600 第14条(d)款)。第四是时限。每家银行最多有自交单次日起的五个银行工作日,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UCP 600 第14条(b)款);这一确定期限取代了 UCP 500 中的“合理时间”。4第五是排除规则。拒绝接受单据的银行必须发出一次性通知,列明每一处不符点;如未做到,则无权再主张单据不构成相符交单(UCP 600 第16条(c)款和(f)款)。5

另有两项规定对贸易商尤为重要。UCP 600 第38条规定了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通常为中间贸易商)可请求转让行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通常为供应商)兑用。贸易商可以用自己的发票替换供应商的发票,并支取两者价格之间的差额。可转让信用证是背对背结构的一种替代方案,只需要一份信用证,但除非对单据进行审慎处理,否则会使最终买方与供应商彼此知悉对方身份。UCP 600 第12条(b)款规定,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承兑汇票或作出延期付款承诺,即授权该被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作出的延期付款承诺。ICC 于2006年引入这一规则,以允许对延期付款信用证进行贴现。6这使得以延期付款条件销售的贸易商能够在到期前从保兑行或被指定银行获得现金。

注释

  1. Law.ch,“Dokumentenakkreditiv”,https://law.ch/lawinfo/auftrag/besondere-auftragsarten/dokumentenakkreditiv/(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无付款义务的通知行、负有独立付款义务的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Wolfsberg Group、ICC 和 BAFT,Trade Finance Principles,2019年修订版,https://www.cbr.ru/Content/Document/File/84570/Trade%20Finance%20Principles%202019.pdf,术语表第24–26页(开证行、通知行和保兑行)及第33页(发票和运输单据)。正文所列其他单据为信用证可能规定之单据的示例。关于钢材贸易中的钢厂质量证明书,参见第F.I章。 ↩
  2. Wolfsberg Group、ICC 和 BAFT,Trade Finance Principles(2019年)(同上),术语表第24页(背对背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issued against the security of another Documentary Credit (master credit)”)及第31页(可转让信用证)。另参见第F.II章所述实务。 ↩
  3. ICC,“Banking Commission approves revised rules on documentary credits”,2006年10月25日新闻稿,https://iccwbo.org/news-publications/news/banking-commission-approves-revised-rules-on-documentary-credits/。 ↩
  4. ICC,2006年10月25日新闻稿(同上)(“a firm period of five banking days”)。 ↩
  5. ICC,UCP 600 ,第2、4、5、14和16条。 ↩
  6. ICC,2006年10月25日新闻稿(同上)(允许对延期付款信用证进行贴现的新规定)。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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