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提单与货物控制权
URC第522条下的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一种比信用证成本更低、但保障程度也更弱的工具。卖方装运货物后,将单据交给其银行(即托收行),并指示其通过买方所在国的代收行将单据交付买方。交单方式可以是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或凭承兑汇票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银行作为卖方的代理人行事,不作任何付款承诺。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承兑,卖方可通过单据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但必须另寻买家或将货物运回。国际商会(ICC)的《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适用于大多数国际托收业务,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其电子补充规则eURC已于2023年6月29日修订为1.1版,并与eUCP共同保持与《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的一致性。1
根据URC 522,银行必须本着诚信原则并以合理的谨慎行事,但仅需核实收到的单据表面上与托收指示所列内容一致(URC 522第12条),并无进一步审查单据的义务。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而直接发运至银行的货物,银行无提货义务(URC 522第10条)。2根据瑞士法律,卖方与其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关系,代收行则作为复代理人或次级代理人行事。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受托事务,除非其获得授权、因情势所迫而须转委托,或者惯例允许转委托(《瑞士债务法》(CO)第398条第3款);受托人转委托时的责任由CO第399条规定。在卢加诺产业集群中,托收主要用于向意大利及其他欧洲国家的既有买家销售,即贸易商信任买方,但希望在收款前保留单据的情形。对于新的交易对手以及面向新兴市场的销售,跟单信用证或预付款仍是常规做法。3
提单:掌控货物的钥匙
海运大宗商品的所有跟单贸易融资均依赖于提单。F.II章阐述了提单的三项功能: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物权凭证。4对于提供融资的银行而言,第三项功能具有决定性意义。持有全套以其为指示人或背书给它的正本提单的银行,即控制了货物。承运人仅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根据瑞士法律,物权凭证的转让即转移货物的占有(《瑞士民法典》(ZGB)第925条),并且可以通过质押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而在货物上设立质权(《瑞士民法典》(ZGB)第902条)。瑞士海商法在《瑞士国旗下海上航行法》(《海上航行法》)第112条及以下各条中对提单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116条规定:正本提单是《瑞士民法典》第925条意义上的物权凭证;承运人仅凭在目的地最先提交的一份正本提单的交回而交付货物;对于因违反上述规则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承运人应向合法持有人承担责任。5
该制度的弱点在于它依赖纸质单据和诚信原则。正本提单必须由快递从装货港依次送达卖方、卖方银行、买方银行和买方,且往往需要经过链式交易中的若干中间贸易商。在成品油等周转迅速的交易中,船舶往往先于提单抵达。提单可能被伪造、重复签发,或为从未装船的货物签发。下文讨论的2020年欺诈案件中,所使用的手法之一就是利用同一套提单或其副本同时向多家银行获取融资。6正因如此,2020年之后的行业指引要求银行对承运人的提单进行随机核查并追踪船舶动态,同时限制银行凭提单副本提供融资的期限。7
注释
- 国际商会(ICC),“URC 522——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电子呈报补充规则(eURC)1.1版”,2023年6月29日,https://iccwbo.org/news-publications/policies-reports/urc-522-icc-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supplement-for-electronic-presentation-eurc-version-1-1/;Trade Finance Global,“发布:与《多边电子贸易规则》(MLETR)接轨的eUCP 2.1版”,2023年7月3日,https://www.tradefinanceglobal.com/posts/released-eucp-version-2-1-aligning-with-mletr(“We were able to align both eUCP and eURC with the MLETR”)。ICC,《统一托收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巴黎,1995年),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 国际商会,《URC 522》,第9、10和12条。↩
- 《公约》(CO)第398条第3款和第399条(“在委托情况下”),官方英文译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2/220-398-583.html。卢加诺产业集群中托收的使用情况。 ↩
- 参见F.II章关于提单、担保函(letters of indemnity)和滞期费的部分。 ↩
- 1953年9月23日《联邦瑞士旗帜下海上航行法》(《海上航行法》,SSG),SR 747.30,第112条及以下各条以及第116条第1、2、4款(““提单的正本是《民法典》第925条所指的单证”),德语和法语文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7/74/747.30-116-123.html。关于在电子提单语境下援引ZGB第925条,Raphael 布伦纳(Brunner)对此予以确认,参见“基于分类账的电子提单作为有价证券在法律上被允许”,《MME》,2026年7月3日,https://www.mme.ch/en/magazine/articles/electronic-bill-of-lading-legally-permissible-as-a-ledger-based-securities。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ZGB),SR 210,第902条(物权凭证的质押)。 ↩
- 《今日自由马来西亚》,“新加坡大宗商品公司倒闭使贷款方面临风险”,2020年2月28日,https://fmtv5.freemalaysiatoday.com/category/business/2020/02/28/collapse-of-singapore-commodity-firm-leaves-lenders-exposed(ING指称,为就同一批货物从多家银行获得融资而签发了“overlapping”提单)。 ↩
- GTR,“瑞士银行通过严格的商品融资标准打击欺诈”,《全球贸易评论》,2021年11月3日,https://www.gtreview.com/news/europe/swiss-banks-take-on-fraud-with-tough-commodity-finance-standa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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