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瑞士仲裁、伦敦与执行
PILA第12章及2021年修订
仲裁地在瑞士的国际仲裁受1987年12月18日《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2章管辖。该法于1989年生效,使瑞士拥有了当时最为自由的仲裁法之一。若仲裁庭所在地在瑞士,且至少一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在瑞士既无住所、亦无惯常居所、也无所在地,则适用第12章。1议会于2020年6月19日修订了该章,修订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此次修订将联邦最高法院的大量判例编纂成文,并明确了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员回避的规则。修订还引入了关于裁决的更正、解释和再审的规定(PILA第189a条和第190a条)。2载于单方法律行为和公司章程中的仲裁条款现获明确承认(PILA第178条第4款)。瑞士国家法院亦可协助仲裁地在国外的仲裁庭调取证据和执行临时措施(PILA第185a条)。
对外国当事方而言,最明显的变化涉及联邦最高法院程序中的语言。根据《联邦最高法院法》第77条第2bis款,在撤销仲裁裁决(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的程序中,现可用英文提交书状。3撤销理由仍为PILA第190条所列各项,即:仲裁庭组成不当、管辖权决定错误、超出请求范围裁决或遗漏请求未予裁决、违反听审权或平等对待原则,以及与公共秩序相抵触。该列举是穷尽性的,因为PILA第190条规定“仅”可基于上述理由撤销,因此裁决中的事实或法律错误本身并不构成撤销理由。在瑞士无住所、惯常居所或所在地的当事方,可在仲裁协议中或通过事后书面协议作出明确声明,完全排除撤销之诉(PILA第192条)。4
《瑞士规则》与瑞士仲裁中心
《瑞士国际仲裁规则》(Swiss Rules)于2004年由六家瑞士商会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基础首次通过,于2012年修订,并再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52008年,七家商会设立了瑞士商会仲裁机构(Swiss Chamber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负责管理依该规则进行的仲裁。2021年6月1日,该机构由瑞士仲裁中心(Swiss Arbitration Centre)取代,后者是一家由瑞士仲裁协会持有多数股份的公司。各商会(其中包括提契诺州工商会)保留少数股权。62021年规则将电子提交设为默认方式,就视频会议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尽早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并修订了关于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和多方仲裁的规则。该规则还保留了适用于较小争议的快速程序,以及用于紧急临时救济的紧急仲裁员。7
在谷物和油籽行业以外的实物大宗商品贸易中,尤其是在金属、能源和钢材领域,由于没有标准格式强制规定伦敦仲裁,常常选择依《瑞士规则》进行仲裁。一家与土耳其钢厂、意大利买方或俄罗斯或乌克兰生产商订约的卢加诺贸易商,可以约定依《瑞士规则》仲裁,仲裁地设在卢加诺、苏黎世或日内瓦。这一选择提供了中立的场所、具备商业和语言能力的仲裁员、以英语、意大利语、法语或德语进行程序的可能性,以及一个很少干预的监督法院。
注释
- Lenz & Staehelin(Xavier Favre-Bulle、H. Wehland、Harold Frey、Martin Aebi),“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Switzerland: a revised legal framework in 2021”,2021年1月15日,https://www.lenzstaehelin.com/fr/news-insights/browse-thought-leadership-insights/insights-detail/international-arbitration-in-switzerland-a-revised-legal-framework-in-2021/(PILA第176条第1款:相关时点为仲裁协议订立之时)。PILA于1989年生效一事,见Swiss Arbitration,“History of Arbitration in Switzerland”,https://www.swissarbitration.org/swiss-arbitration/history/。 ↩
- Lenz & Staehelin(同上)(2020年6月19日通过;2021年1月1日生效;PILA第178条第4款、第179条、第180–180b条、第185a条、第189a条和第190a条)。 ↩
- Lenz & Staehelin(同上)。2005年6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法》(BGG),SR 173.110,第77条第2bis款(“Rechtsschriften können in englischer Sprache abgefasst werden”),依第1款适用于针对国际和国内仲裁裁决的上诉,文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1/17/173.110-77-82.html。 ↩
- PILA第190条第2款a–e项,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90-230.html,以及第192条第1款(全部或部分放弃,但第190a条第1款b项规定的再审除外),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2/29/291-192-233.html。 ↩
- Swiss Arbitration,“History of Arbitration in Switzerland”(同上)(2004年六家商会;2012年和2021年修订);Swiss Arbitration Centre,“Swis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https://www.swissarbitration.org/centre/arbitration/arbitration-rules/(2021年版本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 ↩
- Cleary Gottlieb,关于瑞士仲裁近期变化的客户备忘录,2021年6月17日,https://clearygottlieb.com/-/media/files/alert-memos-2021/2021_06_17-the-changing-landscape-of-arbitration-in-switzerland-pdf.pdf(SCAI于2021年5月19日停止运作;Swiss Arbitration Centre Ltd.由ASA作为多数股东、七家州商会作为少数股东);Swiss Arbitration,“History”(同上)(SCAI于2008年由七家商会设立)。Swiss Arbitration Centre,“About the Centre”,https://www.swissarbitration.org/centre/(由瑞士仲裁协会以及“the Chambers of Commerce of Basel, Bern, Central Switzerland, Geneva, Neuchâtel, Ticino, and Zurich”支持)。 ↩
- Cleary Gottlieb(同上)(电子提交;远程审理;案件管理会议;追加当事人与合并仲裁)。《瑞士规则》2021年版第42条(快速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瑞士法郎的案件)和第43条(紧急救济)。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