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单据:MLETR、eUCP与瑞士账本证券
纸质正本的问题
跟单体系建立在纸质正本之上。提单只能通过交付纸质单据并附以必要的背书来转让,银行也只有在持有纸质单据时才能将其作为担保。电子副本、PDF扫描件和数据电文不具有这种效力,因为它们可以被无限复制,任何人都无法对其实施排他性控制。数十年来,这一法律事实一直阻碍着贸易数字化的尝试。航运业开发的电子提单系统只能在封闭网络中运作,其成员通过合同约定将电子记录视同纸质单据。银行自身的电子规则,即2002年首次发布的eUCP,允许在跟单信用证项下进行电子交单,但无法赋予电子记录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12020年的欺诈案件中有许多涉及伪造、重复或复制的纸质单据,这使寻求法律解决方案变得更加紧迫。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及其采纳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17年7月13日通过了《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LETR)。其原则是功能等同。电子记录如果载有可转让单据(例如提单、汇票或仓单)所要求的信息,并且采用了可靠的方法,将其识别为电子可转让记录,使其自生成之时起直至失去效力之时止均能被控制,则该电子记录即可履行可转让单据的功能。该方法还必须保持记录的完整性。对记录的控制取代了对纸质单据的占有,这需要一种可靠的方法来确立某人的排他性控制并识别该人。截至2025年底,UNCITRAL列出了十三个已颁布以该示范法为基础或受其影响的立法的法域,其中包括巴林(2018年)、新加坡和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2021年)、英国(2023年)、法国(2024年)和中国(2025年)。瑞士和德国不在其列。2
英国《2023年电子贸易单据法》于2023年9月20日生效,是对大宗商品贸易最为重要的一次采纳。该行业中的大多数提单、租船合同和买卖合同均受英国法管辖,因此该法影响的交易远远超出英国本土。根据该法,电子单据若保存在允许对单据实施排他性控制和放弃控制的可靠系统中,即可成为贸易单据。3国际商会(ICC)随后使其电子规则与示范法保持一致。2023年,ICC发布了eUCP 2.1版和eURC 1.1版,将电子记录定义为包括电子可转让记录。此类记录载有等同纸质单据(例如可转让提单或可转让保险单据)所要求的信息。4eUCP仅在信用证明确纳入时适用。受eUCP约束的信用证无需明示纳入即同时受UCP 600约束,两者冲突时以eUCP为准(eUCP第e1条和第e2条)。特别条款规定了电子记录的数据损坏、电子记录交单的附加免责以及不可抗力(eUCP第e12条至第e14条)。5
注释
- ICC,Supplement to UCP 500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 (eUCP),1.0版(2002年);2.0版(2019年)。 ↩
- UNCITRAL,“Status: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2017)”,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ecommerce/modellaw/electronic_transferable_records/status(十三个法域:巴林2018年;伯利兹、基里巴斯、巴拉圭、新加坡和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2021年;巴布亚新几内亚2022年;英国2023年;法国和东帝汶2024年;中国、马绍尔群岛和毛里求斯2025年);UNCITRAL,“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2017)”,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ecommerce/modellaw/electronic_transferable_records(2017年7月13日通过;MLETR第10条和第11条关于功能等同和控制的规定)。 ↩
- Hill Dickinson,“UK's 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now in force”,https://www.hilldickinson.com/insights/articles/uks-electronic-trade-documents-act-now-force(于2023年9月20日生效,即获御准两个月后;该法列出了评估系统是否可靠的考量因素)。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2023, c. 38, s. 2(排他性控制、放弃控制)。 ↩
- Trade Finance Global,2023年7月3日(见上文)(新增第e3(b)(v)项:“电子可转让记录是指载有在同等纸质单据(例如可转让提单或可转让保险单据)中所需信息的电子记录”)。 ↩
- ICC,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 (eUCP) Version 2.1,ICC第823E号出版物(2023年4月),https://iccwbo.org/wp-content/uploads/sites/3/2022/03/823E_eUCP_FInal.pdf(“eUCP信用证无需明示纳入即同时受UCP约束”;第e2条:“在eUCP适用的情况下,若其规定将产生与适用UCP不同的结果,则以其规定为准”;第e12条至第e14条的标题)。关于2023年6月29日的eURC 1.1版,参见ICC(见上文)。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