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仓库、自由区与2014年后的改革
海关仓储程序
瑞士海关法允许外国货物在置于暂缓程序之下时留在瑞士境内,而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除过境、暂准进口和进料加工之外,对分销经济最重要的此类程序是海关仓储,由2005年3月18日《海关法》第50条至第57条加以规定。第50条界定该程序,第51条规定其流程,第52条规定仓库经营人(Lagerhalter)和存货人(Einlagerer)的角色。第53条和第54条规范开放式海关仓库及其许可,第55条规范散装货物仓库。第56条涉及所存货物、库存记录和货物处理,第57条涉及货物出库。1 另有单独一章,即第62条至第67条,规范自由区(Zollfreilager,意大利语为 depositi franchi doganali)。其条款涵盖自由区的定义和目的、仓库经营人和存货人、许可、存储、期限和处理、监管和库存记录以及出库。2
开放式海关仓库(offenes Zolllager,OZL)是物流公司最常使用的程序。它是由企业根据海关当局的许可经营的仓库,外国货物可以在其中无限期或长期存放,无需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货物通过仓库经营人的库存记录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海关可随时检查这些记录。如果货物灭失,仓库经营人须承担关税责任。货物出库时,要么申报进口至瑞士,此时须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要么在过境程序下再出口,此时不产生瑞士关税。时装集团将意大利货物存放在提契诺州,并将其中大部分运回欧盟或运往第三国。借助开放式海关仓库,只有在瑞士销售的货物才会在瑞士被征税。3
散装货物仓库(Lager für Massengüter)是大宗商品贸易商使用的变体。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现行指令,将其适用于以至少10,000公斤数量存放、具有统一物理特性的外国货物,例如油、脂、谷物、煤炭、沙子或糖。原木、包装食品或钢材等件装货物不在此列。仓库经营人同时也是存货人,最近一次的海关申报取代单独的库存记录。允许进行保存、取样和分拣。存储期限为两年,可延长三次,每次一年,最长五年。此类仓库不适用转移程序下的进口增值税递延。4
注释
- 《海关法》(CustA),SR 631.0,第50条至第57条;条文标题已通过 https://www.lexaris.de/library/tableofcontents/224392 上的合并文本核实。 ↩
- CustA,第62条至第67条(见上文)。 ↩
- 《联邦海关法》,SR 631.0,第50条(海关仓库)和第53条(开放式海关仓库:无期限存储、仓库经营人对海关监管的责任、担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50-54.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53-57.html;2006年11月1日《海关条例》(CO),SR 631.01,第158条至第162条(开放式海关仓库的许可和运营),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1-158-180.html。关于经济效果的描述系作者所作。 ↩
- 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Richtlinie 10-40: Zolllagerverfahren “Lager für Massengüter”(2025年1月1日生效),https://www.bazg.admin.ch/dam/de/sd-web/96boxnqA3FZY/richtlinie-10-40-de.pdf(法律依据:CustA 第23、50、51、55和57条;CO 第160和161条)。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