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继承:欧洲条例与修订后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欧盟继承条例》
自2015年8月17日起,意大利法院和公证人依据2012年7月4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650/2012号条例(《继承条例》)确定继承的准据法。该条例取代了1995年5月31日意大利第218号国际私法法律第46条的冲突规则。根据该条规定,继承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管辖。居住在卢加诺的意大利人可以在遗嘱中作出明示声明,使继承受居住国法律管辖,但此种选择不得损害意大利法律为居住在意大利的受保护继承人所保留的权利。1该条例适用于整个继承,并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在其连结因素指向瑞士等第三国时,即指定该第三国的法律。基本规则见第21条第1款:“适用于整个继承的法律,应为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准据法所管辖的事项包括“特留份及对死因处分财产的其他限制”(第23条第2款第(h)项)。2信托本身依第1条第2款第(j)项被排除在该条例适用范围之外,但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中财产的转移仍受继承法管辖。
第22条允许当事人选择“其在作出选择时或死亡时所具有国籍的国家的法律”作为适用于整个继承的法律。该选择须在死因处分中明示作出,或可从其条款中得到证明。3不允许作出其他选择。因此,意大利国民可以选择意大利法律,而同时具有意大利和瑞士国籍的人可以选择意大利法律或瑞士法律。不具有瑞士国籍的意大利国民不能选择瑞士法律,即使已在卢加诺生活数十年。对于此类人士,根据该条例,瑞士法律仅可通过惯常居所这一客观连结因素而适用。该条例还在被继承人惯常居所位于第三国时赋予意大利法院补充管辖权。根据第10条第1款,如被继承人具有遗产所在成员国的国籍,或在此前五年内曾在该国有惯常居所,则该国法院可就整个继承作出裁决。根据第10条第2款,该国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均可就位于该国的财产作出裁决。4
注释
- Regulation (EU) No 650/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4 July 2012 on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decisions and acceptance and enforcement of authentic instruments in matters of succession and on the creation of a European Certificate of Succession,OJ L 201,2012年7月27日,第107页,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2R0650(访问日期:2026年10月5日)。第83条第1款(2015年8月17日或之后发生的死亡)及第20条(“Any law specified by this Regulation shall be applied whether or not it is the law of a Member State”)。Legge 31 maggio 1995, n. 218第46条,条文及关于该条就2015年8月17日之后开始的继承已被该条例取代的说明,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legge-diritto-internazionale-privato/titolo-iii/ capo-vii/art46.html(访问日期:2026年10月5日)。 ↩
- Regulation (EU) No 650/2012,第21条第1款和第23条第2款第(h)项(同上)。 ↩
- Regulation (EU) No 650/2012,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同上)。 ↩
- Regulation (EU) No 650/2012,第10条(同上)。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