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与意大利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
意大利当局在调查税务犯罪时,可在两种渠道之间进行选择。行政协助由Agenzia delle Entrate依据协定第27条提出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则由检察官依据《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及1998年瑞士—意大利补充协议提出请求,第H.IV章对此有详细论述。根据《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第3条第3款,瑞士在税务事项上仅就税务欺诈提供刑事协助;瑞士实务将税务欺诈界定为使用虚假文件或采用欺诈性手段(arglistiges Verhalten)。1 就间接税而言,2004年瑞士与欧盟之间的《反欺诈协定》以及申根法律体系扩大了协助范围。2 因此,调查不涉及虚假文件的omessa dichiarazione(未申报)的意大利检察官,通常会依赖行政协助和CRS数据;而涉及通过提契诺州公司进行欺诈性开票的案件,则会通过刑事协助渠道追究。
DAC6:须申报的跨境安排
意大利框架的最后一个要素,是依据理事会第(EU) 2018/822号指令(DAC6)对跨境税务安排的强制披露。意大利通过2020年7月30日第100号立法令和2020年11月17日部长令转化了该指令,Agenzia delle Entrate则在2022年5月13日第12/E号通告中发布了其解释。3 设计、推介或实施具有该指令所列特征之一的安排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三十天内进行申报。特征D.1涉及可能削弱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安排,与瑞士架构关系最为密切。中介机构无需为意大利居民,但如另一中介机构(无论居住于何处)已在意大利或其他成员国申报了相同信息,则免除申报义务。4 若不涉及任何欧盟中介机构,例如由一名卢加诺律师独自为意大利客户设计架构,则申报义务转由意大利纳税人承担。瑞士并未采纳DAC6,但瑞士顾问必须考虑到,意大利客户将会申报该安排及顾问本人在其中的角色。
实务提示。瑞士—意大利案件中的刑事税务风险应从两方面进行检验:
- 在意大利:每一未结年度是否触及第74/2000号立法令第3条至第5条的门槛;税款债权产生后的转移是否构成第11条规定的犯罪;第231/2001号立法令规定的公司责任;以及第87/2024号立法令带来的变化。
- 在瑞士:该行为如在瑞士实施,是否构成税务欺诈(DBG第186条)且每一期间逃税额超过300,000瑞士法郎,从而使相关资产根据SCC第305bis条第1bis款和第3款成为上游犯罪所得。
- 在两国:案件可能通过行政协助(协定第27条)还是刑事协助(IMAC,仅限于税务欺诈)推进,以及是否已经或必须在意大利提交DAC6申报。
注释
- 1981年3月20日《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SR 351.1,第3条第3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5/351.1-3-7.html;1982年2月24日条例(IMAO),SR 351.11,第24条(Abgabebetrug),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5/351.11-24-29.html。 ↩
- 《瑞士联邦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打击欺诈及其他损害其财政利益的非法活动合作协定》,2004年10月26日缔结(《反欺诈协定》),SR 0.351.926.81,自2009年4月8日起临时适用,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3/0.35/0.351.926.81-preface-1.html。 ↩
- Agenzia delle Entrate,2022年5月13日第12/E号通告,文本见dirittobancario.it,https://www.dirittobancario.it/wp-content/uploads/2022/05/Circolare-AE-13-maggio-2022-n.-12-DAC-6.pdf,其中援引2020年7月30日第100号立法令和2020年11月17日部长令。 ↩
- 第12/E号通告(同上),关于三十天期限(第7条第1款b项)、特征D.1以及第100/2020号立法令第3条第3款(当“另一中介机构(无论居住于何处)已报送”该信息时予以豁免)。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