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与现代刑法
现代法律划出了一条旧制度所没有的清晰界线。根据《海关法》(CustA),逃避关税以及违反禁令或限制进口、出口或过境运输货物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由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依照《联邦行政刑法》(ACLA)予以追诉。1根据《联邦行政刑法》第14条第4款,以营业方式或与第三方合作在税费或海关事务中实施欺诈,并由此获取重大利益者,构成重罪。该条款最初针对的是加重走私,后来立法机关在落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修订后的建议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删除了走私和团伙成员身份这两项构成要件。作为重罪,该罪行构成《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SCC)所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后果是:经手相关收益的银行或受托人可能构成洗钱,并须依照《反洗钱法》(AMLA)进行报告。2该罪行在涉及意大利的跨境案件中的适用,将在第G.III章中讨论。
本节所述的历史说明了这一规则为何在提契诺州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在长期容忍走私传统的边境上成长起来的金融中心,承载着一种特定的风险:旧制度所共有的对走私的社会接受度,可能在法律改变很久之后,仍以对未申报资金的态度延续下来。D部分和E部分所讨论的1977年基亚索丑闻、20世纪80年代的洗钱案件以及意大利的税务特赦表明,这一风险是真实存在的。现行法律框架对加重海关欺诈所得的处理,与对任何其他严重犯罪所得的处理完全相同。
常见误解。跨越提契诺边境的走私常被描绘为贫苦山民的一种浪漫传统。然而历史记录显示,这是一种有组织的贸易,有投资者、中间人、信贷,以及运送者与组织者之间的分工,它对垄断、出口禁令和关税所造成的价格差异作出了理性的反应。其现代继承者——现金和未申报资产的走私——根据《联邦行政刑法》第14条第4款和《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是一种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
注释
- 2005年3月18日《海关法》(CustA),SR 631.0,https://www.fedlex.admin.ch/eli/cc/2007/249/de;第117条及以下(海关违法行为,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117-140.html)以及第128条(追诉和审判“nach diesem Gesetz und dem VStrR”,由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FOCBS)作为追诉和审判机关,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128-151.html)。联邦行政刑法系1974年3月22日的法律,SR 313.0。 ↩
- 1974年3月22日《联邦行政刑法》(ACLA),SR 313.0,第14条第4款。关于其措辞以及在落实FATF修订建议过程中删除走私和团伙成员身份构成要件的情况:Bürgi Nägeli Rechtsanwälte,LAWINFO,“Neuerung Verwaltungsstrafrecht”,https://law.ch/lawinfo/geldwaescherei-geldwaeschereigesetz/die-revidierten-empfehlungen-der-gafi-fatf-und-das-schweizer-bundesge-setz-zu-deren-umsetzung/betrachtung-der-geaenderten-bundesgesetze/neuerung-verwaltungsstrafrecht/。关于其重罪性质(《瑞士刑法典》第10条第2款)及上游犯罪性质:Omnilex,关于《联邦行政刑法》第14条的资料,https://app.omnilex.ai/de/sources/commentaries/ch-fedlex--313.0--14。droit-bilingue.ch上的《联邦行政刑法》第14条第4款文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3.0-14-17.html)注明,该款系由2008年10月3日落实FATF修订建议的联邦法律(AS 2009 361)增订,并经2014年12月12日落实2012年FATF修订建议的联邦法律修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15 1389)。《瑞士刑法典》,SR 311.0,第305bis条第1款(来源于“from a felony or aggravated tax misdemeanour”的资产),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1997年10月10日《联邦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反洗钱法》,AMLA),SR 955.0,第9条第1款(向瑞士洗钱报告办公室报告的义务),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5.0-9-15.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