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卢加诺的银行
对卢加诺私人银行市场而言,第15条至第17条的消费者规则是公约中最敏感的部分。消费者是指为其行业或职业以外的目的订立合同的人。该保护性制度适用于分期付款买卖以及为购买货物而发放的贷款。根据第15条第1款c项,它还涵盖与在消费者住所地国从事商业或职业活动的人,或以任何方式将此类活动指向该国的人所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前提是该合同属于上述活动的范围。1在适用该制度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其本人住所地或经营者住所地起诉经营者(第16条第1款),而经营者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国起诉消费者(第16条第2款)。法院选择条款仅在以下情形下对消费者具有约束力:该条款在争议发生后订立;该条款允许消费者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住所位于同一国家(第17条)。
瑞士银行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几乎总是包含选择银行所在地法院的条款,并常常保留银行亦可在客户住所地起诉客户的权利。对于卢加诺银行的意大利私人客户而言,该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银行是否将其活动“指向”了意大利。欧洲法院在互联网销售和服务的背景下对这一概念作了宽泛解释。其所列的指征包括:活动的国际性,使用经营者所在国以外的语言或货币,使用带有国际区号的电话号码,以及提及来自其他国家的客户。2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将这些标准适用于银行时则较为克制。在2013年5月6日的判决中,该院认定,银行并不仅因从事离岸业务或以德国马克开立账户,即构成将其活动指向德国,且应由客户承担证明第15条各项条件的责任。3在2016年2月9日涉及一名住所位于日内瓦附近法国境内的客户的判决中,该院要求银行活动与消费者所在国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并认定瑞士银行对外国资本的普遍吸引力并不构成将活动指向国外。4
对于卢加诺的银行而言,决定性事实通常与日内瓦案不同。数十年来,许多提契诺州银行通过客户经理为意大利客户提供服务:这些客户经理前往意大利,在米兰或科莫的酒店会见客户,使用意大利语文件,并且在2015年以前向意大利居民宣传瑞士账户的优势。第E.IV章已介绍了这些做法在监管方面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同样的事实可能导致第15条第1款c项的适用,其结果是:银行若要向意大利客户追索保证金缺口,必须在意大利起诉;而客户则可以在意大利就所谓的管理不当起诉银行。富有投资者的消费者身份并不因其投资组合规模或投资经验而被排除,欧洲法院已就外汇市场上的一名私人交易者确认了这一点。5因此,银行在提起任何诉讼之前,都会审查客户关系是如何获得和管理的,并保存会面地点的记录。
注释
- 2007年LC第15条第1款(见上文);2007年LC第16条和第17条(见上文)。 ↩
- 欧洲法院,2010年12月7日判决,Pammer and Hotel Alpenhof,合并案件C-585/08和C-144/09,判决主文,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62008CJ0585;2012年9月6日判决,Mühlleitner,C-190/11,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62011CJ0190(合同无须以远程方式订立)。 ↩
- 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5月6日第4A_27/2013号判决,日内瓦大学银行与金融法中心(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摘要,https://cdbf.ch/fr/885/。 ↩
- 联邦最高法院,2016年2月9日第4A_430/2015号判决;Nicolas Béguin, “Le TF atténue la portée de l'art. 15 par. 1 let. c CL”,cdbf.ch,2016年3月3日,https://cdbf.ch/fr/939/。 ↩
- 欧洲法院,2019年10月3日判决,Petruchová v FIBO Group Holdings,C-208/18,判决主文,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62018CJ0208(交易金额、风险和专业知识与消费者身份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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