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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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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必须使债权的存在、扣押理由以及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存在具有可信性(rendere verosimile,德语glaubhaft machen)(DEBA第272条第1款)。1可信性的标准低于完全证明。它要求法院认为相关事实很可能存在,即使法院无法排除事实另有所是的可能性。申请必须以合理的精确度指明拟扣押的财产。瑞士法不允许搜索式扣押(Sucharrest),即债权人请求债务执行局冻结债务人可能在瑞士任何银行持有的全部财产。在实践中,债权人会列明他有理由相信债务人在其处开有账户的银行,并说明这一判断的依据,例如收到过来自卢加诺账户的付款、往来函件中的银行信息,或以往业务往来中获得的信息。对指名银行在其卢加诺及瑞士其他营业处所持有的“全部财产”的扣押,只要该银行已被明确指明且债权人能使债务人与该银行存在业务关系具有可信性,一般会获得准许。

法院在不听取债务人意见的情况下以简易程序作出裁决。在提契诺州,主管机关为财产所在地的治安法官(债权不超过5,000瑞士法郎)或Pretura(债权金额更高时)。2法院可要求债权人就扣押可能给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提供担保(DEBA第273条第1款)。债权人须就不当扣押所造成的损害对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除普通管辖法院外,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向扣押地法院提起(DEBA第273条第2款)。3扣押令由债务执行局执行,由其向银行送达。银行随后必须冻结相关财产。

作为第三人的银行与信息披露的时点

持有财产的银行是扣押程序中的第三人。扣押令一经送达,银行即须冻结被扣押的财产,但其披露是否持有以及持有哪些财产的义务要到稍后才产生。根据联邦最高法院自1999年以来的一贯判例,第三人依DEBA第91条第4款承担的提供信息义务,仅在对扣押提出异议的期限届满时产生;如已提出异议,则在对异议的裁决成为终局时产生。4该规则保护银行保密,防止扣押被用作获取信息的手段。因此,在卢加诺银行扣押财产的债权人,在数周内只能得知扣押令已被执行,而只有在债务人有机会对其提出异议之后,他才能得知扣押是否冻结到了任何财产。

注释

  1. Meier(同上)。 ↩
  2. 提契诺州,表格“Domanda di sequestro”(同上)。 ↩
  3. Meier(同上);DEBA,第273条第1款和第2款,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8/281.1-273-308.html。 ↩
  4. 联邦最高法院,2011年1月17日判决5A_672/2010,https://servat.unibe.ch/dfr/bger/2011/110117_5A_672-2010.html,并援引BGE 125 III 391和BGE 131 III 660。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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