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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取得的公民身份:洛迦诺人的法律地位

保护、居留与购买公民权

对于十六世纪苏黎世的难民而言,公民权是决定性的法律问题。没有公民权,商人就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加入行会,无法进入议会,无法在辖区内担任城市任何一个有利可图的公职,而且一旦政治局势发生变化,便面临被驱逐的风险。拥有公民权,他及其男性后代便可分享城市的政治和经济特权,包括在平等条件下从事贸易的权利、使用城市信贷和慈善机构的权利,以及最终担任公职的前景。因此,公民权是这座城市所能授予的最有价值的资产,议会也正是这样看待它的。接纳为公民须由议会作出正式决定,并缴纳入籍费。从十六世纪后期起,瑞士各城镇一再提高这类费用,直到在某些地方取得公民权几乎变得不可能。1

洛迦诺家族是分阶段获得公民权的,有些家族甚至等待了数代之久。内科与外科医生乔瓦尼·穆拉尔托(Giovanni Muralto)携妻子芭芭拉(Barbara)及子女抵达苏黎世,于1566年——即流亡十一年后——与两个儿子一同获得了公民权。2《新德意志传记》(Neue Deutsche Biographie)则将苏黎世分支的创始人、外科医生约翰内斯·穆拉尔特(Johannes Muralt)的入籍时间定为1556年,并称其获得的是“具有表决权”的公民权。这两个日期之间的差异,可能反映了早期授予的保护性或有限权利与后来正式入籍之间的区别,但若不查阅议会档案,这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3关于奥雷利(Orelli)家族,史料较为清晰。阿洛伊西奥·奥雷利(Aloisio Orelli)的儿子弗朗茨(Franz)和约翰·梅尔基奥尔·阿洛伊斯(Johann Melchior Aloys)于1592年获准成为苏黎世公民,此时距其父抵达已有三十七年。即便如此,他们的公民权也并不完整。约翰·梅尔基奥尔·阿洛伊斯虽已成为公民,“但并不享有完全权利”。4

完全公民权与有限公民权

完全公民权与有限公民权之间的区别,比入籍行为本身更为重要。与瑞士其他城市一样,苏黎世自十六世纪后期起逐步发展出一套分级的公民权制度,其中包括权利受限的公民身份:新公民可以获准入籍,但无权进入议会或担任政治职务。其目的是在让城市从新来者的财富和技能中获益的同时,保护老牌家族的政治垄断。5奥雷利家族曾于1606年、1639年和1673年三次被拒绝授予完全公民权。直到1679年,大议会才授予他们完全权利。6同年,丹尼尔·奥雷利被任命为市法院法官,成为该家族中首位在苏黎世担任政治职务的成员。他于1687年出任邮政总管,并自1709年起在大议会中代表藏红花行会。7

这一时间线颇具启发性。到1700年,奥雷利家族已跻身苏黎世一流商人之列,然而自流亡以来,他们耗时一百二十四年才获得完全的公民平等地位,从而得以将商业成功转化为政治影响力。穆拉尔特家族也走过了一条类似的道路。卡斯帕·穆拉尔特于1680年进入大议会,1685年进入小议会;在1685年至1798年间,该家族另有四名成员在小议会任职。8由此可见,洛迦诺人的政治融入恰好与十七世纪最后几十年相吻合,而此时他们参与建立的丝绸业已成为这座城市的经济支柱之一。

年份 事件 1555 洛迦诺流亡者抵达苏黎世 1556或1566 外科医生约翰内斯(Giovanni)穆拉尔特及其子获得公民权 1567 来自基亚韦纳的裴斯泰洛齐家族获得公民权 1592 弗朗茨和约翰·梅尔基奥尔·阿洛伊斯·奥雷利获得公民权,但无完全权利 1606、1639、 奥雷利家族被拒绝授予完全公民权 1673年 1679年 奥雷利家族获得完全公民权;丹尼尔·奥雷利出任城市法官 1680–1685 卡斯帕·穆拉尔特进入大议会和小议会 1778–1785 汉斯·海因里希·冯·奥雷利任苏黎世市长(Bürgermeister)

表:洛迦诺人及相关家族在苏黎世融入公民社会的各个阶段(史料见本节脚注)。

注释

  1. 霍伦施泰因,《居民》(见前文):“在16世纪末和17世纪,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获得市民身份都变得困难(不断上涨的入籍税以及设立权利受限的市民类别便是明证[……]),有时甚至完全不可能。” Rainer J. Schweizer 和 Christina Müller,《Droit de cité》,载于 DHS,2021年1月11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fr/articles/008969/2021-01-11/(2026年10月5日查阅):在近代早期,各城镇使取得公民权“de“变得越来越艰难,最终变得不可能”。另见 Peyer,《Verfassungsgeschichte der alten Schweiz》(见前文)。 ↩
  2. 维基百科,“芭芭拉·穆拉尔托”(见前文):1566年,“乔瓦尼·穆拉尔托及其两个儿子被授予苏黎世公民权”;维基百科,“穆拉尔托家族”,https://en.wikipedia.org/wiki/Muralto_family(2026年10月4日查阅):1566年,“Johannes 穆拉尔托成为苏黎世市民”。 ↩
  3. 埃德加·邦茹尔(Edgar Bonjour),“穆拉尔托(Muralt, von)”,载于《新德意志传记》第18卷(1997年),第602页,https://www.deutsche-biographie.de/sfz69190.html(2026年10月4日查阅):Martinus·冯·穆拉尔托“作为宗教改革的追随者,于1555年携全家迁居苏黎世”;其子、外科医生约翰内斯于1556年获得公民权。此处注明的日期与1566年存在出入,尚待对照议会档案(苏黎世国家档案馆)加以核实。 ↩
  4. 维基百科,“奥雷利家族”(https://en.wikipedia.org/wiki/Orelli_family(2026年10月4日查阅):Franz),约翰·梅尔基奥尔·阿洛伊斯于1592年获准入籍;维基百科,“约翰·梅尔基奥尔·阿洛伊斯·冯·奥雷利”(https://en.wikipedia.org/wiki/Johann_Melchior_Aloys_von_Orelli(2026年10月4日查阅):1592年成为苏黎世公民,“但并不享有完全权利”。)↩
  5. 霍伦斯坦(Holenstein),《居民》(Habitants)(见前文),关于十六世纪后期和十七世纪设立的“权利受限的市民类别”(catégories de bourgeois aux droits restreints)。罗道夫·胡贝尔(Rodolfo Huber)和马丁·伊利(Martin Illi),《奥雷利》(Orelli),载于《瑞士人名辞典》(DHS),2017年5月3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fr/articles/020179/(2026年10月5日查阅):Franz 以及约翰·梅尔基奥尔·阿洛伊斯·奥雷利于1592年获准成为苏黎世市民,“mais sans droit d'accès aux charges politiques”;其完全公民权申请曾于1606年、1639年和1673年被拒,最终于1679年获授。另见佩耶尔(Peyer)所著《宪法史》(见前文)。 ↩
  6. 维基百科,“奥雷利家族”(见前文):1606年、1639年和1673年被拒绝授予完全公民权;1679年由大议会授予完全公民权。 ↩
  7. 维基百科,“丹尼尔·奥雷利”(见前文):1679年担任城市法官,“奥雷利家族中首位在苏黎世担任政治职务的成员”;1687–1714年任邮政总管;自1709年起在大议会中代表藏红花行会。 ↩
  8. 维基百科,“穆拉尔托家族”(见前文)。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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