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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取得的公民身份:现代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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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瑞士公民身份仍保留着洛迦诺人在十六世纪所遇到的三个层级:一个人同时是市镇、州和联邦的公民。根据2014年6月20日《联邦瑞士公民身份法》(《公民身份法》,SCA,SR 141.0,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普通入籍须持有永久居留许可(C 许可),并在瑞士居住满十年,其中8岁至18岁期间的居住年限加倍计算。申请人必须已成功融入,法律对此的界定包括:尊重公共安全与秩序,尊重联邦宪法的价值观,具备语言能力(在居住地使用的一种国家语言中,口语至少达到 B1 水平、书面至少达到 A2 水平),参与经济生活或接受教育,以及促进家庭成员的融入。1领取社会救助者、有相关刑事定罪记录或欠缴税款者会遇到障碍。各州和市镇还另行规定各自的居住期限和考核。2

对富裕家族而言,入籍的意义与其说在于税务,不如说在于身份的安全性。入籍公民不能被驱逐出境,享有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并受外交保护。按支出征税的人士一旦取得瑞士国籍,即丧失适用定额税的权利,因为 DBG 第14条仅适用于不具有瑞士国籍的人士。因此,家族有时需要在该制度的税收优势与公民身份所带来的政治权利和安全之间作出选择——正如十七世纪的洛迦诺人必须在公民身份费用的负担与成为市民共同体正式成员的好处之间进行权衡。Aloisio Orelli 的后代为获得完全权利等待了一百二十四年。而一个现代家族,只要在瑞士居住并融入,大约十年内即可取得公民身份。常见误解。人们常常以为富裕的外国人可以购买瑞士公民身份,或通过投资取得公民身份。瑞士没有投资入籍计划。入籍需要居住十年、持有 C 许可、实现融入并具备语言能力,各州和市镇会对每一份申请进行个别审查。富裕的第三国国民可以基于财税理由获得居留许可,但这并不构成取得公民身份的捷径。3

持有家族财富:基金会与信托

洛迦诺家族通过共同基金、后来又通过家族基金会和家族协会来组织彼此间的互助。现代瑞士法为家族提供的此类工具十分有限。依据《瑞士民法典》第335条(SCC,SR 210)设立的家族基金会,只能用于特定目的,即支付家族成员的教育、嫁妆或扶养费用,或用于类似目的。《瑞士民法典》第335条第2款(SCC)禁止设立将财产永久束缚于某一家族的家族信托遗赠(fideicommissa)。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条款作了限制性解释,认为在无特定需要的情况下向家族成员提供利益的基金会,即所谓扶养基金会(Unterhaltsstiftungen),在瑞士法下无效。外国的扶养基金会则受到不同对待:2009年,联邦最高法院认定,SCC 第335条第2款的禁止性规定并非瑞士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则,并承认了一家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会。4因此,瑞士家族长期以来一直使用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或普通法信托进行遗产规划。

政治上的回应相当迟缓。2023年,联邦院通过了 Thierry Burkart 提出的动议(22.4445)“Die Schweizer Familienstiftung stärken. Verbot der Unterhaltsstiftung aufheben”,要求联邦委员会废除对扶养基金会的禁令。国民院法律事务委员会建议通过该动议,理由是瑞士缺乏适合家族财富规划的本国工具,家族不得不使用外国架构。少数派则对透明度和监管表示担忧。在国民院也通过该动议之后,动议于2024年2月转交联邦委员会,尽管联邦委员会本身曾建议否决。5截至本文撰写之时,对《民法典》的相应修订尚未生效。

在瑞士,信托依据1985年7月1日《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瑞士自2007年起批准生效)以及《联邦国际私法》第149a–149e条(PILA,SR 291)获得承认。6瑞士法下的信托并不存在。联邦委员会曾起草一份将信托引入《瑞士债务法》(CO)的草案,但在征求意见程序中拟议的税务处理遭到强烈反对之后,于2023年9月15日决定不再推进。7因此,瑞士受托人管理的是外国法下的信托;自2023年起,专业受托人须依据《金融机构法》(FinIA,SR 954.1)取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许可,详见第 E.III 章。

注释

  1. Bär & Karrer, “Briefing: New Swiss Citizenship Act”,2017年7月,https://media.baerkarrer.ch/karmarun/image/upload/baer-karrer/BK_Briefing_Buergerrechtsges etz_E.pdf(2026年10月4日查阅)。2014年6月20日《联邦瑞士公民身份法》(SCA),SR 141.0,第9、11和12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4/141.0-9-12.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4/141.0-12-15.html(2026年10月5日查阅):永久居留许可和十年居住期,其中三年须在申请前五年内;8岁至18岁期间的年限加倍计算,但实际居住须至少六年;第12条第1款第a–e项规定的融入标准。 ↩
  2. Bär & Karrer, “Briefing”(见上文),关于社会救助、刑事定罪和欠缴税款。SCA 第18条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4/141.0-18-21.html(2026年10月5日查阅):“Die kantonale Gesetzgebung sieht eine Mindestaufenthaltsdauer von zwei bis fünf Jahren vor.” ↩
  3. Bär & Karrer, “Briefing”(见上文);Kanton Appenzell Innerrhoden, Merkblatt(见上文)。 ↩
  4. 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SCC),SR 210,第335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1/210-406.html(2026年10月5日查阅)。BGE 108 II 393(1982年),https://www.servat.unibe.ch/dfr/bge/c2108393.html(2026年10月5日查阅):一家无条件地让家族成员使用度假小屋、而不与特定生活情况挂钩的基金会,作为不被允许的扶养基金会而无效。2009年11月17日 BGE 135 III 614,https://www.servat.unibe.ch/dfr/bge/c3135614.html(2026年10月5日查阅):SCC 第335条第2款并非 PILA 第18条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一家于1987年设立的列支敦士登家族扶养基金会在瑞士具有诉讼能力。 ↩
  5. 瑞士联邦议会,国民院法律事务委员会,关于动议22.4445的委员会报告(文件日期2024年1月18日),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kb/Documents/2022/Kommissionsbericht_RK-N_22.4445_2024-01-18.pdf(2026年10月4日查阅):联邦院于2023年12月12日以31票对12票通过;委员会以15票对9票建议通过。瑞士联邦议会,动议22.4445的 Curia Vista 记录,https://ws.parlament.ch/odata.svc/Business(ID=20224445,Language='DE')(2026年10月5日查阅):由 Thierry Burkart 于2022年12月15日提交;联邦委员会提议拒绝;自2024年2月27日起状态为“Überwiesen an den Bundesrat”。 ↩
  6. Saffery, “Swiss trust law shelved”, https://int-viewpoints.saffery.com/post/102inz4/swiss-trust-law-shelved(2026年10月4日查阅),关于2007年采纳海牙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5年7月1日《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缔约状态表,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59(2026年10月5日查阅):瑞士于2007年4月3日签署,2007年4月26日批准,2007年7月1日生效。1987年12月18日《联邦国际私法》(PILA),SR 291,第149a–149e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9/291-149a-174.html(2026年10月5日查阅):第149a条参照海牙公约(SR 0.221.371)对信托作出界定。 ↩
  7. Saffery, “Swiss trust law shelved”(见上文):联邦委员会于2023年9月15日决定不再推进引入瑞士信托,因为其税务处理“encountered substantial opposition during the consultation process”(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遭到强烈反对)。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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