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回迁米兰的家族
D是一名意大利国民,已按支出征税在卢加诺生活了十二年。她的投资收益几乎全部来自意大利以外。她三十岁的儿子在卢加诺担任投资组合经理,并已收到一家米兰资产管理公司的聘用邀约。D考虑迁回米兰,以便离孙辈更近。
由于D在过去十年中至少有九年不是意大利居民,她可以选择适用TUIR第24-bis条规定的统一税,每年30万欧元。该统一税将涵盖她的全部境外所得,并使她的境外资产免缴意大利遗产税和赠与税。将其与她目前在提契诺州的税负进行比较,即可看出迁居的代价是否高昂。她的儿子如果在此前三个纳税期间不是意大利居民、具备所需资格并承诺在意大利保持四年居民身份,则可申请适用回流劳动者制度。届时,他的薪金将有一半免税,所得上限为60万欧元。D在瑞士居住期间设立的任何信托或基金会都必须在迁居前进行审查,因为一旦她和儿子成为意大利居民,其在意大利的税务处理将会发生变化。
致从业者。与提契诺州有联系的意大利家族核对清单:
- 梳理家族情况:每名成员的国籍、居所和住所,夫妻财产制,来自不同婚姻关系的子女;
- 梳理资产情况:所在地、法律形式、意大利和瑞士的所得来源、各国境内的不动产;
- 根据《欧盟第650/2012号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以及PILA第86条及以下各条,确定两国适用的继承法,并决定是否明确选择法律和主管机关;
- 根据适用法律(《意大利民法典》第536条及以下各条或SCC第471条)计算特留份,并据此检验所有生前赠与、信托和基金会;
- 对于意大利企业,考虑订立家族协议(《意大利民法典》第768-bis条);在适用瑞士法律的情况下,考虑订立继承协议(SCC第494条及以下各条);
- 将意大利遗产税和赠与税(D.Lgs. 346/1990,关于信托见第4-bis条)与提契诺州的税收(LT第154条和第164条)进行比较,并注意两者之间不存在税收协定;
- 如迁居提契诺州,根据经修订的TUIR第2条第2款记录住所变更、AIRE登记、居留许可以及家庭的生活中心;
- 对照意大利协定中关于修正定额税的要求以及禁止在瑞士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检验按支出征税的适用;
- 对于信托,保持区分本金和收益的账目,记录受托人的独立性,并规划受益人在意大利的申报;
- 如返回意大利,将统一税(TUIR第24-bis条)和回流劳动者制度(D.Lgs. 209/2023第5条)与提契诺州的情况进行比较;
- 协调意大利公证人、意大利税务顾问、瑞士律师和受托人,并保存身故后银行和登记机关将要求提供的文件。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