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米兰的遗孀与信托
B是居住在米兰的意大利居民,二十年前与一家卢加诺受托人设立了一项受泽西法律管辖的全权信托,资产存放于一家卢加诺银行。这些资产已在自愿披露计划中申报。自丈夫去世后,B希望向她的三个孙辈进行分配,其中两人居住在意大利。
分析首先从该信托在意大利的税务地位入手。如果该信托确属全权信托,且B无权指示受托人,则它是一项不透明的非居民信托。如果该信托被视为设立于享有优惠税收制度的国家,则向居住在意大利的孙辈进行的分配可依据TUIR第44条第1款第g-sexies项作为资本所得征税。在此情况下,根据第45条第4-quater款,除非受托人的账目区分了原始本金和累积收益,否则全部分配均被推定为所得。就遗产税和赠与税而言,根据TUS第4-bis条,分配在流出信托时应予征税。适用的税率为B作为委托人与其孙辈之间的税率;孙辈属于直系亲属,每人享有100万欧元的免税额。因此,受托人必须重建自信托设立以来的信托基金状况,而孙辈如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则必须在RW栏目中申报其权益。如果B实际上控制着受托人的决定,意大利当局可能完全无视该信托,并将其收益归属于B本人。
案例3:瑞士—意大利双重国籍人士与再婚
C拥有瑞士和意大利国籍,与第二任妻子居住在卢加诺。他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两个子女,住在都灵。他希望尽可能多地将财产留给第二任妻子。由于C具有瑞士国籍,他可以根据《欧盟继承条例》第22条选择瑞士法律;而且由于其住所位于提契诺州,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90条第1款,瑞士法律无论如何都将适用。根据瑞士法律,其子女的特留份为其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子女可以根据《瑞士民法典》第495条(SCC)在继承协议中放弃特留份,例如以换取生前给付为条件。此类协议根据瑞士法律有效;如果继承受瑞士法律管辖,根据该条例第25条,该协议将在意大利获得承认。如果C改为选择意大利法律,根据《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第458条,该协议将无效,子女的特留份也会更大。对于具有瑞士国籍的双重国籍人士而言,由于PILA 2025年修订所引入的限制,选择意大利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使C规避瑞士的特留份。提契诺州的遗产税对妻子和子女均予以免除。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