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州立银行与国家担保
《银行法》第3a条
1914年的教训——冠以州之名的银行应当由州承担最终责任———这一原则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塑造了瑞士银行法。直至1999年,州立银行一直是以州对其负债提供担保来界定的。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修订案改变了这一定义。根据《银行法》(BankA)第3a条,州立银行是指依据州立法文件以公法机构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且州持有其三分之一以上资本和表决权的银行。州可以对该银行的债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1 因此,州担保不再是界定要素,而成为一种选择。如今,一个州可以拥有一家州立银行却不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仅提供部分担保,也可以像提契诺州那样为其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这一变化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的经验。该十年初的房地产危机给数家州立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瑞士历史词典》提到了1992年伯尔尼州立银行和2000年日内瓦州立银行的危机,以及索洛图恩州和外阿彭策尔州州立银行的部分私有化或解散。2 在伯尔尼,状况良好的银行业务于1993年与新成立的Dezennium-Finanz AG分离,该州在随后的几年中共投入14.5亿瑞士法郎支持重组。在索洛图恩,州立银行因自身的历史遗留损失(包括与金融家Werner K. Rey的业务)以及收购克里格斯特滕(Kriegstetten)一家陷入困境的银行而元气大伤,先是借助公共资金稳定下来,随后被出售给瑞士银行公司,后者以Solothurner Bank SoBa的名义经营该行。3 这些案例表明,州政府担保并不能防止管理不善,其成本还可能由纳税人承担。到1999年,州立银行的数量降至24家,其中16家为纯州立银行,8家为混合型机构。它们在瑞士市场的份额,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约三分之一、20世纪40年代的一半,回落至1999年的约三分之一。4
关于Banca dello Stato del Cantone Ticino的法律
提契诺州立银行(Banca dello Stato del Cantone Ticino)目前受1988年10月25日州法律管辖,该法取代了1915年5月6日的法律,此后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5 该法将该行界定为一家具有公法法人资格的自治机构(第2条)。其宗旨是促进本州的经济发展(第3条)。题为“公共使命与州担保”的第4条载有核心规定:“Lo Stato risponde di tutti gli impegni della Banca non coperti da mezzi propri”,即当银行自有资金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时,州政府对此承担责任。6 该行的资本由州政府提供的捐赠资本和参与资本构成(第6条)。该法对捐赠资本的利息(第7条)、业务范围(第12条)、机构(第18–28条)、账目批准(第39条)、净利润分配(第40条)以及清算(第42条)作出了规定。7
第4条规定的州担保具有补充性质。它在银行自有资金不足的范围内覆盖负债,这在实践中意味着,当银行无力偿付时,债权人可向州政府追索。该担保金额无上限,且涵盖所有债务,包括超出联邦存款保险计划保障范围的10万瑞士法郎存款。对于1914年的存款人而言,这样的担保意味着倾家荡产与全额受偿之间的天壤之别。对于州而言,它构成了一项相当于该行资产负债表规模的或有负债——截至2023年底,该行资产负债表总额为180亿瑞士法郎。8
注释
- 1934年11月8日《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银行法》,BankA),SR 952.0,第3a条,https://www.fedlex.admin.ch/eli/cc/51/117_121_129/de。条文措辞及沿革引自Regierungsrat乌里州(Kantons Uri),关于修订《乌里州立银行法》的报告及向州议会(Landrat)提出的动议,2001年2月13日,https://www.ur.ch/_doc/35490(“Als “州立银行是指根据州法律法令作为金融机构或股份公司设立的银行”;自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现行完整条文参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3a-11.html:“Der州必须持有该银行超过三分之一的资本份额,并拥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表决权。州政府可对该银行的债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该条由1994年3月18日联邦法律增订(AS 1995 246),并经1999年4月22日联邦法律修改为现行措辞,自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AS 1999 2405)。 ↩
- Froidevaux,《Banche cantonali》(同上)。 ↩
- “伯尔尼州立银行”,维基百科(德语),https://de.wikipedia.org/wiki/Berner_Kantonalbank,以及“Solothurner州立银行”,维基百科(德语),https://de.wikipedia.org/wiki/Solothurner_Kantonalbank,均仅作为最后手段引用(“Der伯尔尼州在随后的几年里共提供了14.5亿瑞士法郎,用于支持该银行的重整”)。 ↩
- 弗罗伊德沃,《州立银行》(同上)。↩
- 1988年10月25日《提契诺州国家银行法》,RL 960.100,https://m3.ti.ch/CAN/RLeggi/public/index.php/raccolta-leggi/pdfatto/atto/622;版本沿革见https://lexaris.de/library/tableofcontents/267646(2003年3月10日修订,2004年6月30日生效;2010年10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生效;2018年2月21日修订,2018年4月13日生效)。 ↩
- 《州立银行法》(同上),第2、3和4条。 ↩
- 《州立银行法》(同上),目录及第6条。 ↩
- tio.ch,“‘具有历史意义的成果’:为提契诺州带来6500万瑞士法郎”,2024年3月14日,https://www.tio.ch/ticino/cronaca/1740778/bancastato-gruppo-chf-risultati-portata-cantone(资产负债表总额180亿瑞士法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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