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货运代理与信用工具
Sensale:宣誓经纪人
圣哥达商路上的每个市场和每个Sust都有自己的经纪人。意大利语称之为sensale,德语称之为Makler或Unterkäufer。经纪人负责撮合买卖双方,核验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商定价格并记录交易条件,并为此向一方或双方收取费用。1在各辖区的城镇中,经纪人由城镇或landfogto(辖区总督)颁发执照,须宣誓诚实、公正行事,并被禁止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其所经纪的货物。他们的记录具有证据效力,发生争议时,法院会将经纪人作为约定条件的证人予以传唤。在牲畜贸易中,经纪人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来自伦巴第的买方和来自瑞士中部的卖方说着不同的语言,使用不同的货币,而且彼此并不相识。
经纪人的职能在现代法律中得以延续。《瑞士债务法》(CO)将中介合同定义为:中介人承诺以获取报酬为对价,报告缔结合同的机会或在合同缔结中充当中间人的合同(《瑞士债务法》第412条)。2禁止以自己名义交易的法定规则已从一般居间法中消失,但在受监管行业中重新出现,例如《金融服务法》(FinSA)中的行为准则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采取组织措施以防范利益冲突。3
货运代理人与行纪人
自16世纪起,远程贸易的组织方式发生了转变:从随货旅行的商人,转向留在本地、将货物托付给沿途代理人的商人。由此出现了两类人物。第一类是货运代理人(Spediteur,意大利语spedizioniere),他们从发货人处接收货物,安排货物经由各路段运输,预先支付通行费及各项费用,并在目的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4货运代理人的据点设在商路各交汇点的城镇:卢塞恩和弗吕埃伦、阿尔特多夫、艾罗洛、贝林佐纳、马加迪诺、卢加诺和科莫。他们与运输者行会及Sustmeister(货栈管理者)打交道,尽可能协商达成“Strackfuhr”(直达运输)协议,并为使用其服务的商人记账。自16世纪起,大型货运代理行便在商路交汇点派驻代理人,起初多为意大利人。到了17世纪,代理行的数量有所减少,幸存的代理行在经格劳宾登各山口及圣哥达的运输线上获得了近乎垄断的地位,当地市民越来越多地接手这些职位,并发展成为拥有自身业务范围的独立货运代理人。5第二类是行纪人(Kommissionär,意大利语commissionario),他们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买卖货物。卢加诺或贝林佐纳的行纪人可以出售卢塞恩商人的奶酪或牲畜,或在伦巴第市场上为其购买谷物和大米,而无需向交易对方披露委托人的姓名。行纪制度使商人无需出行即可在远方市场开展经营,并能利用代理人的当地知识和信用。6许多货运代理人同时也是行纪人,其中不少人还为其委托人充当银行家:他们以托运给自己的货物作为担保垫付资金,承兑和支付汇票,并开设往来账户。
现代《瑞士债务法》对这两种角色均作了规定。行纪人是指承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买卖动产或有价证券并收取佣金的人(《瑞士债务法》第425条)。7如委托人未作其他约定,且货物有市场价格或交易所价格,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卖方交付货物或自己作为买方承受货物(《瑞士债务法》第436条),这一规则反映了代理人长期以来以自己名义交易的惯例。8货运代理合同被视为行纪合同:承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安排货物运输的货运代理人,适用行纪规则;而就运输本身而言,则适用运输合同规则(《瑞士债务法》第439条)。9
注释
- HLS,词条“Makler”;关于各辖区法规中的sensali,参见Ceschi(编),《意大利语区瑞士史:从十六世纪到十七世纪》(同上)。 ↩
- 《瑞士债务法》,SR 220,第412条第1款,英文译本见lawbrary.ch,https://lawbrary.ch/law/art/OR-v2024.01-en-art-412/print。 ↩
- 2018年6月15日《联邦金融服务法》(FinSA),SR 950.1,第25条(防范利益冲突的组织措施),参见droit-bilingue.ch,https://droit-bilingue.ch/de-en/9/95/950.1-25-28.html。 ↩
- HLS,词条“Transportgewerbe”(Fritz Glauser,2015年2月11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4052/2015-02-11/:货运代理行“besorgten向当地领主提供护送,当场提供运输工具,并支付工资、费用和关税”。 ↩
- HLS,词条“Transportgewerbe”(Fritz Glauser,2015年2月11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4052/2015-02-11/:“Diese 特别是在17世纪,当运输公司数量减少时,它们在穿越格劳宾登山口和圣哥达山口的运输路线中占据了垄断性的地位”;“约自1520年起,它们在交通枢纽处部署了所谓的“代理人”,这些人来自意大利”;自十七世纪起,当地市民成为“拥有自主行动范围的独立货运代理”。 ↩
- HLS,词条“Transportgewerbe”(Fritz Glauser,2015年2月11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4052/2015-02-11/:当地货运代理人“verbanden货运代理与佣金贸易、银行业务及支付中介相结合”;HLS,词条“Banken”(马丁·科尔纳、优素福·卡西斯,2006年8月17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4061/2006-08-17/:“Diese旅商和放贷人在中世纪晚期逐渐发展为定居的银行家”。延伸文献:汉斯·康拉德·佩耶,《古苏黎世的贸易与银行业》(苏黎世,1968年)。 ↩
- 《瑞士债务法》,SR 220,第425条第1款(法文文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en/2/22/220-425-640.html:“Le “买卖经纪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但为委托人利益,负责进行动产或有价证券的买卖,并收取佣金的人”)。 ↩
- 《瑞士债务法》,SR 220,第436条第1款,英文译本见lawbrary.ch,https://lawbrary.ch/law/art/OR-v2024.01-en-art-436/print。 ↩
- 《瑞士债务法》,SR 220,第439条,英文译本见lawbrary.ch,https://lawbrary.ch/law/art/OR-v2024.01-en-art-439/pri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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