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保函与滞期费
提单是海运大宗商品贸易的核心单据。它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还是物权凭证,持有人可凭其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可通过背书转让所有权和占有。在链式销售中,同一批货物在航程中被多次转售,原始提单往往在船舶抵港前无法送达最终买方。业界的解决办法是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LOI)。卖方(有时连同其银行)承诺赔偿船东因在未出示原始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贸易商则向其上游的卖方或租船人出具相应的保函。1
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发布了保函的标准格式。格式A适用于未出示原始提单的交付,格式B适用于在提单所载港口以外的港口交付,格式C则两者兼顾。这些格式受英国法管辖,由高等法院管辖,规定在船舶被扣押时提供担保,并建议由银行会签。保赔协会不承保船东因未出示原始提单而交付货物所产生的责任,因此出具保函的贸易商的资信至关重要。2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的若干欺诈案件,都涉及凭保函将货物放给尚未向融资银行付款的买方,这一风险在G.I章中讨论。出具保函的卢加诺贸易商应将其作为或有负债入账,以董事会批准的政策对其加以限制,并确保其自身出具的保函有来自其买方的相应保函作为支持。
滞期费是装货或卸货超过约定装卸时间时,租船人应向船东支付的约定违约金。在贸易链中,每份销售合同都通过与租船合同相对应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将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下一方,其中包括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索赔时效和单据要求。滞期费争议十分常见,通常依照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的条款在伦敦仲裁解决。3对贸易商而言,关键的纪律是使销售合同的索赔时效和单据要求与租船合同保持一致。这样,收到船东的滞期费索赔后,便可在合同期限内将其转嫁给买方。
所有权保留与瑞士登记簿
未获预付款或未以信用证担保的卖方,可能希望在付款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瑞士法使这一点难以实现。根据《瑞士民法典》(ZGB)第715条,对已转让给取得人的动产所作的所有权保留,只有经登记方可生效。公共登记簿由取得人当前住所地的债务执行机关保管。4登记具有设权效力。未经登记,该保留不产生物权效力,相关程序由联邦最高法院1910年12月19日的一项条例规定。对于进口到瑞士的货物,《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02条承认在国外有效设立的所有权保留,有效期为三个月。该保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拟出口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依PILA第103条适用目的地国法律。5
实践中,瑞士登记簿在卢加诺的大宗商品贸易中作用甚微,因为货物很少进入瑞士。一家将货物从土耳其销往意大利的贸易商,依赖的是信用证、对提单的控制,或在所有权转移时货物所在地的法律。登记簿对于门德里西奥地区(Mendrisiotto)的分销和物流公司(其货物实际位于提契诺州,见F.III章)以及瑞士的机器设备买方仍然具有意义。
注释
- West of England P&I Club,Notice to Members No. 13 1998/1999(同上)(由请求在未出示原始提单情况下交付货物的一方出具的标准保函,附银行会签)。 ↩
- West of England P&I Club,Notice to Members No. 13 1998/1999,1999年1月,https://www.westpandi.com/publications/notice-to-members/1998-1999/notice-to-members-no-13-19981999/(格式A、B和C;未出示原始提单交付不在承保范围内;银行会签;银行承诺中的责任上限为CIF价值的200%;英国法律及高等法院管辖)。 ↩
- 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LMAA Terms (2021)。 ↩
- 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ZGB),SR 210,第715条第1款,文本见law.ch,https://law.ch/lawinfo/eigentumsvorbehalt/gesetzliche-grundlagen/。 ↩
- Law.ch(同上)(联邦最高法院1910年12月19日关于所有权保留登记的条例,SR 211.413.1;PILA第102条和第10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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