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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与三语起草

多语言文件的三种模式

多语言文件遵循三种模式之一。在第一种模式中,合同以一种语言起草,仅该语言版本具有约束力,译本仅供参考。在第二种模式中,签署两个或三个语言版本,并以条款指定其中一个版本在出现歧义时优先。在第三种模式中,所有版本均被宣布为同等作准,如瑞士联邦立法和大多数国际条约。每种模式各有其适用之处。第一种最为稳妥,在银行业中也最为常见:银行的一般条款以客户所选版本为准,其他版本仅有助于理解。第二种适合不同语言当事人之间的商事合同,每一方都希望签署自己能够阅读的文本。第三种应保留给语言之间的政治平等比法律确定性更重要的文件,因为同等作准的版本会使冲突的可能性成倍增加。

在卢加诺,典型的格局是三语。一家总部位于苏黎世或日内瓦的瑞士银行以德语或法语起草其文件,为提契诺州分行译成意大利语,为国际客户译成英语。意大利客户签署意大利语版本,因此这是他可以援引的文本,但银行法务部门解释的却是德语原文。一家收购提契诺州贸易公司的意大利公司,签署由米兰律师事务所以英语起草、受瑞士法管辖的股份购买协议,并为卖方提供意大利语译本。一家家族办公室为一个意大利家族以意大利语拟定股东协议,并为将托管这些股份的瑞士银行提供德语译本。这些文件中的每一份都需要明确规定以哪个版本为准。

语言条款与优先语言条款

语言条款应回答四个问题:合同以何种语言订立;是否存在译本以及译本的地位如何;出现歧义时哪个版本优先;通知和程序应以何种语言进行。在与意大利当事人订立的瑞士合同中,典型条款的实质内容是:合同以意大利语订立,另提供德语译本供参考,出现歧义时以意大利语文本为准,意大利语文本中使用的瑞士法术语具有瑞士法律意大利语版本所赋予的含义。最后一句是最常被遗忘的。它也是最有用的,因为它将意大利语文本锚定在瑞士意大利语法律语言中,排除了透过意大利法概念进行解读的可能。

优先语言条款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如果两个版本因译者出错而产生分歧,该条款决定适用哪个文本。如果两个版本因当事人意图不同而产生分歧,该条款无法创造原本不存在的合意。瑞士法院必须判断是否根本达成了合意。问题于是变成依据《瑞士债务法》(CO)第18条进行解释,以及依据合同成立一般规则处理意思不一致的问题。因此,优先语言条款应与由通晓两种语言的律师对两个版本进行的仔细审查相结合,在卢加诺,这通常意味着一位通晓意大利语和德语或意大利语和英语的律师。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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