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服务:TUB 与 CRD VI 的分支机构要求
存款、贷款与TUB第16条下的旧制度
投资服务只是卢加诺银行向意大利客户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客户关系通常始于开立账户,从法律上讲,这就是接受存款。这种关系往往还包括以投资组合为担保的伦巴第贷款、为提契诺州度假公寓或意大利房产提供的按揭贷款、为家族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支付和外汇服务。根据《意大利银行统一法》(TUB)和欧洲银行法,这些活动均属银行业务。在2026年底之前,它们受一项对第三国银行相对宽松的制度调整。
基本规则是TUB关于自由提供服务的第16条。该条第4款规定,第三国银行在向意大利银行(Banca d'Italia)作出通知后,可在不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在意大利开展业务,但须遵守意大利银行所设定的条件;如条件未获满足,意大利银行可以禁止或停止该业务。1第三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依据TUB第14条获得授权。在实践中,从卢加诺为意大利客户提供服务的瑞士银行并未就银行服务申请授权。它们所依据的观点是:应前来瑞士的客户之请求在瑞士开立账户,以及在瑞士凭瑞士担保物发放贷款,并不构成在意大利从事银行业务。关于非法银行业务的刑事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一解读。TUB第130条处罚未经授权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TUB第131条则处罚违反第11条向公众吸收存款并同时发放信贷的人,可处六个月至四年监禁并处罚金。2这两项罪行均以在意大利境内开展业务为前提,意大利检察官必须证明该瑞士银行曾在意大利向公众吸收存款。
CRD VI与第21c条
欧盟于2024年决定填补这一空白。2024年5月31日第(EU) 2024/1619号指令(CRD VI)于2024年6月19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该指令修订了《资本要求指令》2013/36/EU,并新增了第21c条。根据该条第1款,成员国必须要求在第三国设立的企业在该成员国提供核心银行服务之前,先在该成员国设立依照欧盟法律获得授权的分支机构。核心银行服务是指CRD附件一第1、2和6项所列的接受存款及其他应偿还资金、发放贷款以及出具担保和承诺。3该指令由此首次统一了欧盟以外的银行为欧盟境内客户提供服务的条件。
第21c条第2款规定了豁免情形。分支机构要求不适用于银行间交易和交易商间交易,也不适用于MiFID II下的投资服务和投资活动及其辅助服务,这些仍受上文所述的MiFID制度调整。第3款豁免了反向招揽:如果欧盟境内的客户或交易对手完全出于自身主动而联系第三国企业,则该要求不适用。第4款使主管机关能够监控跨境服务的提供,以防止规避;第5款允许成员国保护在2026年7月11日之前订立的合同。第6款规定,反洗钱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均继续适用。4该指令自2026年1月11日起适用,第21c条则自2027年1月11日起适用。
注释
- TUB(1993年9月1日第385号立法令),第16条第4款,文本及注释见Brocardi.it,https://brocardi.it/testo-unico-bancario/titolo-ii/capo-ii/art16.html。 ↩
- TUB,第131条,文本见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bancario/titolo-viii/capo-i/art131.html(原文规定六个月至四年监禁,并处四百万至两千万里拉罚金);TUB第130条,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bancario/titolo-viii/capo-i/art130.html(六个月至三年拘役,并处两千五百万至一亿里拉罚金)。 ↩
- 2024年5月31日第(EU) 2024/1619号指令,2024年6月19日《欧盟官方公报》L辑,第1条在第2013/36/EU号指令中新增第21c条,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L_202401619。关于CRD附件一第1、2和6项的引用,已由意大利的转化立法确认(见下文)。 ↩
- 第(EU) 2024/1619号指令(见上文),第21c条第2–6款及鉴于条款第6条(“在欧盟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不应适用于反向招揽的情形,即客户或交易对手完全出于自身主动而联系在第三国设立的企业的情形”)。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