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追查与追回:民事与刑事途径
信息难题
胜诉取得针对意大利债务人判决的债权人,很少知道债务人的财产在何处。在意大利,持有可执行名义的债权人可以请执达员对税务登记册及其金融关系档案进行电子检索,从而查明债务人在意大利的银行账户。1在瑞士,不存在类似的登记册。《瑞士银行法》(BankA)第47条规定的银行保密义务保护客户数据不向私人披露,而瑞士民事诉讼也没有一般性的审前证据开示程序。债权人的主要民事工具是扣押(银行的披露义务仅在异议期届满后才产生),以及债务人在DEBA规定的查封程序和破产程序中披露其财产的义务,该义务以刑事制裁为后盾。2CPC第158条还允许在诉讼前进行证据保全,前提是申请人能够可信地表明证据面临灭失风险或其具有正当利益,例如为评估请求的胜诉前景。由于申请人必须可信地表明其对所寻求证据具有具体利益,该条款并未开辟针对银行进行一般性证据开示的途径。3
继承人以及依合同法本身享有知情权的其他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卢加诺某银行的意大利客户的继承人,继承了该客户依委托合同享有的知情权(《瑞士债务法》(CO)第400条)。因此,银行必须向继承人提供账户对账单和文件,因为银行保密义务不能对抗秘密的持有人及其继承人,除非相关信息涉及死者的高度人身性权利。4E.V章已在继承背景下讨论过这一情形。在意大利继承人之间的争议中,这往往是查明瑞士账户的存在及其历史的最快途径。
瑞士的刑事途径
如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例如诈骗、背信经营、侵占、欺诈破产或洗钱,受害人可在瑞士提起刑事告诉,并依《瑞士刑事诉讼法》(CrimPC)第118条及以下各条,以私人原告(accusatore privato)身份参加诉讼。5随后,提契诺州检察院(或在适用联邦管辖时由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可以查封财产(CrimPC第263条)、命令银行提交文件并询问证人。私人原告有权查阅案卷,并可在保护秘密的限度内,将所获得的文件用于其民事请求。诉讼结束时,法院可以没收犯罪所得(《瑞士刑法典》(SCC)第70条至第72条),或将其返还给受害方。法院还可以在受害方损失金额范围内,将被没收的财产判归受害方(SCC第73条)。
因此,对于资金被转移至卢加诺的意大利诈骗受害人而言,刑事途径颇具吸引力。但这一途径也容易被滥用,因为刑事告诉可被用来获取民事诉讼无法提供的银行文件。瑞士检察官和法院对此心知肚明,他们会限制私人原告查阅涉及第三人或并非其参与诉讼所需的文件。告诉人还须承担费用风险;如明知虚假而提出告诉,还须承担刑事责任。G.III章介绍了提契诺州检察院及其工作量,这会影响此类告诉的处理速度。
注释
- c.p.c.第492-bis条(见上文)。 ↩
- 1934年11月8日《联邦银行与储蓄银行法》(《银行法》,BankA),SR 952.0,第47条第1款,载于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2.0-47-100.html;DEBA第91条第1款第2项和第4款以及第222条第1款,连同援引SCC第163条第1款、第323条和第324条的罚则,载于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8/281.1-91-110.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8/281.1-222-251.html。 ↩
- CPC第158条第1款(b)项,Fedlex(见上文)。 ↩
- 《瑞士债务法》,SR 220,第400条;联邦最高法院2007年9月10日判决BGE 133 III 664,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33664.html。 ↩
- 2007年10月5日《瑞士刑事诉讼法》(CrimPC),SR 312.0,第118条第1款和第263条第1款,载于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0-118-122.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2.0-263-267.html;SCC第70条第1款和第73条第1款,载于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1.0-70-95.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3/31/311.0-73-98.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