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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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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法》(FinSA)已将上述判例法编纂成文,适用于所有金融服务提供者。根据FinSA第26条,提供者只有在事先已明确告知客户且客户已放弃该报酬,或者将该报酬全额转交客户的情况下,方可接受与金融服务相关的第三方报酬。告知内容必须在提供服务之前说明报酬的种类和范围。如金额无法事先确定,提供者必须披露计算参数和区间,并应客户要求披露实际收到的金额。法律对第三方报酬的定义十分宽泛,即提供者因提供金融服务而从第三方获得的一切利益,特别是经纪费、佣金、折扣及其他经济利益。1早在2013年,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就已将该判例法纳入其第2009/1号通函,因此资产管理人的自律守则自2014年起必须要求进行披露。2

在卢加诺,其实际后果是收费模式的转变。许多过去依靠银行和基金提供商的返佣来维持低管理费的独立管理人,转而采用纯收费模式,即向客户收取全包费用并将返佣转交客户;或者采用另一种模式,即客户在收到精确的区间表后签署放弃声明。历史遗留的索赔依然存在。意大利客户或客户的继承人如发现管理人多年来一直保留返佣,可追讨最近十年的返佣。在此类纠纷中,此前的放弃声明是否符合BGE 137 III 393号判决确立的标准,往往起决定性作用。3

常见误解。有人说返佣在瑞士是被禁止的。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自BGE 132 III 460号判决以来所解释的《瑞士债务法》(CO)第400条以及FinSA第26条,如果客户在事先获知第三方报酬的种类、计算参数和预期区间后明确表示放弃,投资组合管理人即可保留该报酬。如无此类放弃,管理人必须将报酬全额转交客户。对于未经有效放弃而被保留的返佣,客户可自每笔款项支付之日起十年内提出索偿(BGE 143 III 348)。

注释

  1. FinSA(见上文),第26条,参阅droit-bilingue.ch上的英文版和意大利文版。 ↩
  2. FINMA,2013年6月27日新闻稿(见上文)。 ↩
  3. 关于诉讼时效,见BGE 143 III 348(见上文);对收费模式的描述基于市场惯例。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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