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债务法》第18条与多语种合同的解释
瑞士法律下的合同解释源于《瑞士债务法》(CO)第18条第1款。其意大利文原文为:“在判断合同(无论就形式还是内容而言)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且一致的意愿,而非拘泥于因错误或为掩盖合同真实性质而使用的不准确表述或名称。”(在判断合同时,无论就形式还是内容而言,均应探究当事人真实且一致的意思,而不应拘泥于当事人因错误或为掩盖合同真实性质而使用的不准确表述或名称。)1联邦最高法院分两步适用该条款。首先,探究当事人实际的共同意思(主观解释)。若无法确定,则依据各当事人在具体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且应当理解的含义来解释其意思表示(基于信赖原则的客观解释)。2在多语言合同中,各语言版本属于具体情形的一部分。法院可能认定,当事人共同接受某一版本的含义;也可能认定,一方当事人只能合理地通过其本语言的版本来理解文本。
意大利法律采用了类似的方法。《意大利民法典》(c.c.)第1362条要求法官“查明当事人的共同意图,而不局限于字面含义”,并考虑当事人的整体行为,包括合同订立后的行为。3《意大利民法典》第1370条进一步规定,由一方当事人拟定的格式文本中的条款,在存在疑义时,应作有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解释。瑞士法律则通过歧义规则(regola dell'ambiguità,in dubio contra stipulatorem)得出类似结论,联邦最高法院将该规则适用于一般交易条款。4因此,在这两个法律体系中,由银行或专业方拟定的存在歧义的译文,都将作不利于该方的解释。这正是卢加诺的银行在其文件的意大利文版本上投入大量精力的主要原因。
联邦立法中的文本差异与联邦最高法院
文本差异不仅出现在合同中,也出现在法律中。根据《公布法》第14条第1款,联邦法令的三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约束力,因此没有任何一个版本会自动优先。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相互不一致的版本时,会结合条款的立法历史、体系和目的,对所有版本进行综合审查,并优先采用最能体现规则真实含义的版本。5对于讲意大利语的执业者而言,这一方法具有双重后果:他可以援引意大利文版本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但当德文和法文版本指向相反方向时,他不能仅依赖意大利文版本,因为法院将寻求三种版本的共同含义。
《金融服务法》(FinSA)提供了一个与卢加诺各银行相关的文本差异的新近案例。FinSA第9条第2款的德文文本规定,“Finanzdienstleister”(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在认购或订立合同之前,免费向其零售客户提供基本信息文件。而意大利文版本,无论是2019年的官方公布文本还是现行文本,所称的都是“fornitori di strumenti finanziari”(金融工具提供者),该法并未对这一表述作出定义。该法第3条的定义中使用的是“fornitori di servizi finanziari”(d项)以及“produttori”,即金融工具的创设者(i项)。6若孤立解读,意大利文文本可能被理解为将该义务归于提供金融工具的一方,从而让人联想到产品制作者或要约人;而德文文本则将该义务归于金融服务提供者。该法的体系在第58条第1款中将编制该文件的义务分配给产品制作者,并在第9条第2款中将交付该文件的义务分配给服务提供者,这支持了德文版本的解读。因此,仅依据意大利文版本提供咨询的提契诺州执业者,可能会在应由谁交付该文件的问题上误导客户。
注释
- 《瑞士债务法》第18条第1款,意大利文文本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2/220-18-22.html;英文译文采用同一页面所载的联邦总理府非官方英文译本。 ↩
- 联邦最高法院自BGE 132 III 268第2.3.2段及BGE 138 III 659第4.2.1段以来的既定判例。 ↩
- Brocardi.it,“《民法典》第1362条——缔约方的意思表示”,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quarto/titolo-ii/capo-iv/art1362.html。 ↩
- 《意大利民法典》第1370条(“在存在疑义时,合同一般条款或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表格或范本中所载条款,应解释为有利于另一方”),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quarto/titolo-ii/capo-iv/art1370.html。瑞士歧义规则:关于《瑞士债务法》第18条的判例。 ↩
- 《公布法》第14条第1款(见上文)。关于解释语言版本不一致的方法,参见Ernst A. Kramer所著《法学方法论》(第6版,伯尔尼,2019年)中关于文义解释的章节,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贯实践。 ↩
- 2018年6月15日《联邦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FinSA),SR 950.1,第9条第2款,德文和意大利文文本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0.1-9-12.html(“Die “金融服务提供商向其个人客户提供基础信息表[...]”;“I fornitori di strumenti finanziari mettono il foglio informativo di base gratuitamente a disposizione dei clienti privati”);该意大利文措辞已见于《官方汇编》中的原始公布文本,https://www.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oc/2019/758/it/pdf-a/fedlex-data-admin-ch-eli-oc-2019-758-it-pdf-a.pdf,该文本在第3条d项中定义了fornitori 金融服务法在第3条i项中对“产品提供者”(produttori)进行了定义,并在第58条第1款中规定该文件的编制义务由产品提供者承担。英文文本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0.1-9-12.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