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监管机构的工具
除刑法之外,TUF和TUB还就违反授权和行为规则的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由意大利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CONSOB)或意大利银行(Banca d'Italia)作出。根据TUF第7-octies条,CONSOB可以公开宣布某服务提供者未获授权并命令其停止违规行为;自2024年3月5日第21号法律以来,CONSOB还可以禁止在互联网上开展的广告活动。CONSOB可以依据《增长法令》赋予的权力命令屏蔽网站,并可依据第166条第3款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对于获授权的中介机构(包括第三国公司在意大利的分支机构),TUF第190条规定了30,000欧元至500万欧元或最高达营业额10%的罚款;TUB第144条则对银行规定了30,000欧元至最高达营业额10%的罚款。1对于受监管的瑞士机构而言,行政途径还具有另一层面的意义。根据2023年的谅解备忘录,CONSOB和意大利银行可以要求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提供有关某瑞士机构在意大利活动的信息,而FINMA本身也可以将违反意大利法律的行为视为该机构不能提供瑞士法律所要求的妥善经营保证的迹象。因此,意大利监管机构已不再仅依赖其自身的调查权力来了解一家瑞士银行在意大利的所作所为。
2001年第231号立法令项下的法人责任
意大利法律规定了一种法人实体就其董事或雇员为其利益或使其获益而实施的犯罪所承担的责任,该责任由2001年6月8日第231号立法令确立。这种责任被称为行政责任,但由刑事法院在针对个人的刑事诉讼中予以施加。它仅适用于该法令所列明的犯罪,可导致按份额计算的罚款、没收所得利润以及资格限制措施。TUF第166条项下的非法金融活动不在所列犯罪之内,但TUF项下的市场滥用则在其列(第25-sexies条)。2洗钱和自我洗钱(autoriciclaggio,《意大利刑法典》第648-ter.1条)均被列入;自2019年起,2000年3月10日第74号立法令项下的若干税务犯罪也被列入,并于2020年扩展至在涉及1,000万欧元或以上的跨境增值税欺诈案件中的未申报、不实申报及不当抵销。3因此,一家瑞士银行如其雇员曾帮助意大利客户隐匿收入,即便非法从业本身不会触发法人责任,该银行仍可能因为其利益而实施的洗钱或税务犯罪在意大利承担法人责任。意大利语区瑞士应用科学与艺术大学(SUPSI)2019年的一则研讨会公告将非法金融活动、税务欺诈、与税务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第231/2001号立法令列为服务意大利客户的瑞士银行所面临的主要意大利法律风险。4
注释
- Brocardi.it,TUF第7-octies条(见上文),第1款及由2024年3月5日第21号法律第22条第1款插入的第1-bis款;关于网站屏蔽,见Teleborsa,2026年9月24日(见上文);TUF,第190条第1款(Sanzioni amministrative pecuniarie in tema di disciplina degli intermediari,涵盖第28条第4款和第29-ter条第4款等),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intermediazione-finanziaria/parte-v/titolo-ii/art190.html;TUB,第144条第1款,https://www.brocardi.it/testo-unico-bancario/titolo-viii/capo-v/art144.html。↩
- 2001年6月8日第231号立法令,第24条至第26条(上游犯罪清单,从第24条至第25-undevicies条),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responsabilita-amministrativa-persone-giuridiche/capo-i/sezione-iii/。该清单包含市场滥用(第25-sexies条),但未提及TUF第166条或TUB第130–132条。↩
- 第231/2001号立法令,第25-octies条(《意大利刑法典》第648条、第648-bis条、第648-ter条和第648-ter.1条项下的收受赃物、洗钱、使用非法资金及自我洗钱),https://www.brocardi.it/responsabilita-amministrativa-persone-giuridiche/capo-i/sezione-iii/ art25octies.html;以及第25-quinquiesdecies条(税务犯罪,由2019年10月26日第124号法令-法律插入,经2019年12月19日第157号法律转换为法律;第1-bis款涉及第74/2000号立法令第4条、第5条和第10-quater条在至少1,000万欧元的跨境增值税欺诈中的适用,经2022年10月4日第156号立法令修订),https://www.brocardi.it/responsabilita-amministrativa-persone-giuridiche/capo-i/sezione-iii/art25quinquiesdecies.html。第1-bis款源于实施第(EU) 2017/1371号指令的2020年7月14日第75号立法令,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eli/id/2020/07/15/20G00091/sg。↩
- SUPSI,Centro competenze tributarie,研讨会“Le banche svizzere come contribuenti italiani?”,2019年3月20日,https://www.supsi.ch/documents/d/deass/20190320_banche-svizzere-come-contribuenti-italiani。↩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