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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文件简明术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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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清单补充本章开头的表格,收录银行和公司文件中出现的术语。清单列出瑞士意大利语术语、其德语对应词,以及最接近的意大利法或英美法概念。1

● avente diritto economico(wirtschaftlich berechtigte Person):受益所有人;在意大利反洗钱法中称为 titolare effettivo。

● società di sede(Sitzgesellschaft):在瑞士没有经营业务的住所公司。

● atto di carenza di beni(Verlustschein):强制执行未果后出具的损失证明书;意大利法中没有对应概念。

● cartella ipotecaria(Schuldbrief):抵押债券,一种以土地为担保的可流通有价证券;意大利法只有 ipoteca(抵押权)。

● pegno manuale(Faustpfand):以交付方式设立的动产质押;意大利法称为 pegno。

● imposta preventiva(Verrechnungssteuer):瑞士对股息及某些利息征收的35%预扣税;意大利法称为 ritenuta。

● ufficio del registro fondiario(Grundbuchamt):土地登记处;意大利法中为 conservatoria dei registri immobiliari(不动产登记处)和 catasto(地籍)。

● autorità di protezione(Kindes- und Erwachsenenschutzbehörde):儿童和成年人保护机构;意大利法中为 giudice tutelare(监护法官)。

● mandato precauzionale(Vorsorgeauftrag):针对丧失行为能力情形的预先委托;意大利法中为 amministrazione di sostegno(辅助管理,一种性质不同的法院措施)。

● fondazione di famiglia(Familienstiftung):依据《瑞士民法典》(CC)第335条设立的家族基金会,其目的受到瑞士法律的限制;意大利法中没有类似的制度。

起草核对清单

以下核对清单浓缩了本章的实务经验,供起草将在边境两侧使用的文件的人士参考。

致执业者:以意大利语起草跨境文件。

  • 首先确定文件受哪一法律秩序管辖,并始终一致地使用该法律秩序的术语。
  • 对每一个承载法律概念的术语,在 TERMDAT 中核查瑞士用法,在 IATE 或 Normattiva 中核查意大利用法。
  • 外国术语以原文斜体保留并加以解释,而不是用另一法律秩序中形似的术语替代。
  • 在瑞士文件中,按其瑞士法含义使用 SA、Sagl、gerente、procura(《瑞士债务法》〔CO〕第458条)、fideiussione(《瑞士债务法》第492条及以下)、diritto di compera 和 porzione legittima;在意大利文件中,按其意大利法含义使用 SpA、Srl、amministratore、institore、fideiussione(《意大利民法典》〔c.c.〕第1936条及以下)和 legittima。
  • 加入语言条款,规定以哪一语言文本为准,并规定法律术语具有准据法成文法所赋予的含义。
  • 对于瑞士法下的保证,应遵守书面形式、最高金额以及自然人须采用公证书的要求;宜优先采用《瑞士债务法》第111条下的担保,并明确声明其独立性。
  • 对于遗嘱和继承契约,应核查该制度在另一法律秩序中是否存在(特别是 contratto successorio,即继承契约),并明确选择适用法律。
  • 对于授权委托书,应列明所涵盖的行为,载明准据法,并在文件将于境外使用时以公证形式签署并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
  • 如需在意大利法院使用,应准备经宣誓的意大利语译本(《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c.p.c.〕第122–123条);如用于瑞士登记,应核查《商业登记条例》(CRO)第16条、第20条和第25条关于语言和认证的规定。
  • 对于银行文件,应使合同、信息和往来函件的语言与客户的通信语言保持一致。

注释

  1. 《瑞士民法典》(CC)第335条(家族基金会),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1/210-335-407.html;第884条第1款(pegno manuale,“Possesso del creditore”),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1/210-884-994.html;1965年10月13日《联邦预扣税法》,SR 642.21,第13条第1款a项(“il 35 per cento della prestazione imponibile”),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21-13-17.html。《瑞士民法典》第360条及以下和第842条及以下,以及2007年11月21日第231号立法令(Decreto legislativo 21 novembre 2007, n. 231)第1条和第20条。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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