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城市命名的公约:从1968年布鲁塞尔到2007年卢加诺
布鲁塞尔模式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难题
欧洲经济共同体通过1968年9月27日的《布鲁塞尔公约》建立了其民事管辖制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20条曾要求各成员国简化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为回应这一要求而缔结的公约,比此前任何条约都走得更远。它规定了对各成员国法院均具约束力的直接管辖规则,因此承认地法院不再需要审查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判决几乎可以自动流通,而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则获得了对公约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解释的权力。1由于布鲁塞尔体系不向非成员国开放,随着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各国(奥地利、芬兰、冰岛、挪威、瑞典和瑞士)与共同体之间贸易的增长,这些国家面临日益明显的不利处境。瑞士债权人只能依据1933年的双边公约或意大利国内法在意大利执行其判决。意大利债权人则依赖同一双边条约,或依赖1987年《联邦国际私法》(PILA)生效之前在瑞士适用的各州承认规则。2
解决办法是缔结一项平行公约。共同体与EFTA之间的谈判始于1985年,并于1988年9月16日在卢加诺签署《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而告结束;该公约在瑞士联邦法律汇编中的编号为SR 0.275.11。3其文本几乎逐条沿袭《布鲁塞尔公约》。瑞士联邦议会于1990年12月14日批准该公约,瑞士于1991年10月18日交存批准书,公约于1992年1月1日对瑞士生效。意大利于1992年9月22日批准后,公约自1992年12月1日起在两国之间适用。4
1933年双边公约与瑞士的保留
1988年公约第55条列明了在其适用范围内被其取代的双边条约。就瑞士与意大利而言,这是1933年1月3日在罗马签署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司法裁决的公约》。51933年条约是那个时代的典型文书:承认取决于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间接审查、判决的终局性、适当的传唤以及公共秩序。对于《卢加诺公约》适用范围以外的事项,该条约仍然有效;修订后公约第66条以概括方式确认了这一补充功能。对于大多数商事争议而言,它如今只具有历史意义。6
1988年公约包含一项对瑞士宪法的让步。1874年《联邦宪法》第59条保障在瑞士有住所且具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就对人请求只能在其住所地被诉的权利。因此,瑞士谈判代表担心第5条第1款规定的履行地管辖会与之相冲突。为此,第1号议定书允许瑞士在以下情形拒绝承认判决:管辖权仅以第5条第1款为依据,被告在提起诉讼时住所位于瑞士,且被告反对承认。该保留于1999年12月31日届满。7对于在1990年代于意大利交货地起诉提契诺州买方的意大利卖方而言,这一保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障碍。它的届满标志着瑞士全面接受了布鲁塞尔体系的逻辑。
注释
- Convention of 27 September 1968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OJ L 299, 1972年12月31日,第32页,EUR-Lex, CELEX 41968A0927(01),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41968A0927(01);Protocol of 3 June 1971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by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at Convention, EUR-Lex, CELEX 41971A0603(02),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41971A0603(02)。 ↩
- 1987年12月18日《联邦国际私法》(PILA),SR 291,双语文本见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9/291-preface-1.html。 ↩
- FOJ,“Convention de Lugano 1988”(见上文)。 ↩
- Convention concernant la compétence judiciaire et l'exécution des décisions en matière civile et commerciale, conclue à Lugano le 16 septembre 1988, RS 0.275.11,标题及缔约国一览表,https://www.fedpol.admin.ch/dam/rhf/fr/data/zivilrecht/rechtsgrundlagen/lugue-1988-sr-0-275-11-f.pdf.download.pdf/lugue-1988-sr-0-275-11-f.pdf。 ↩
- 1988年《卢加诺公约》(见上文)第55条,该条列明了1933年1月3日在罗马签署的瑞士与意大利《关于承认和执行司法裁决的公约》,SR 0.276.194.541。 ↩
- 2007年10月30日《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卢加诺公约》,LC),SR 0.275.12,第65条和第66条,文本见LexFind,https://www.lexfind.ch/tolv/166002/fr。 ↩
- 1988年《卢加诺公约》(见上文)第1号议定书第Ibis条第1款至第3款;第2款援引《联邦宪法》第59条(现为1999年宪法第30条),第3款将届满日期定为199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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