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人银行家?
按照瑞士的传统含义,私人银行家是指以无限合伙或有限合伙形式组织的银行机构,其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以其全部个人资产对银行债务负责。这一定义指的是一种法律形式。私人银行家可以从事各类银行业务,尽管大多数已专注于财富管理;反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大型银行可以提供私人银行服务,但并不因此成为传统意义上的私人银行家。
私人银行家的传统可追溯至十八和十九世纪的家族银行,前几章已介绍了它们的历史。在日内瓦,分别创立于1796年、1805年和1819年的几家大型银行长期保留这种形式,这与其家族文化及其责任观念相契合。
私人银行家的身份也是一种集体认同。私人银行家组成行业协会,维护其利益并经营其形象。瑞士私人银行家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合伙身份,因此放弃这一身份的银行不得不退出该协会。1
长期以来,《联邦银行法》考虑到了私人银行家的特殊情况。不向公众吸收存款的银行家享有某些豁免,尤其是在账目公布方面。2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被视为一种额外保障,从而为差别待遇提供了正当理由。
要点。在瑞士,“私人银行家”一词传统上指以合伙形式组织、其合伙人对银行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银行。这一法律定义有别于私人银行这一商业概念,后者指由各种法律形式的机构所从事的财富管理业务。
注释
- 词条“Banque Lombard Odier”,Wikipédia(法文)(2026年9月访问)。↩
- 1934年11月8日《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银行法》(BankA);LB;SR 952.0),第1条第1款(“本法适用于银行、私人银行家(个人独资企业、无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以及储蓄银行”),以及截至2008年12月20日版本的第6条第6款:“第3款和第4款不适用于不向公众吸收资金存款的私人银行家”,即豁免公布年度账目和中期账目的义务。↩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