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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终身年金?

终身年金是一种合同:债务人在收取一笔本金后,承诺在某一特定人员的生存期间定期支付一定款项。本金由此转化为一项在该参照人员死亡时终止的收入。按照当时法国的术语,该人员即为设立年金所依据的“tête”(寿命对象)。领取款项的年金受领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另一人。因此,投资者可以购买以第三人的寿命设立的年金,由该第三人的寿命决定支付期限。

对债务人而言,终身年金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它无需偿还本金,因为其义务随寿命对象的死亡而消灭。对年金受领人而言,它提供的收入高于永久年金,因为所付款项中包含本金摊还的成分。利率水平取决于寿命对象的预期寿命:寿命对象年龄越大,支付的可能期限越短,为使交易对年金受领人而言保持平衡,利率就必须越高。反之,按照合理的精算逻辑,以年轻人的寿命设立的年金应当提供较低的利率。

终身年金自古代起便以各种形式存在。在17和18世纪,它成为欧洲公共财政中的常用工具。各国借助它筹集资金,而不会永久增加债务,因为相关义务随寿命对象的死亡而消灭。17世纪中叶由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通蒂提出的联合养老保险(tontine)是其一种变体:认购人被划分为若干组别,死者的份额归于生存者,直至该组别全部消亡。1

瑞士法律至今仍承认终身年金合同,由《瑞士债务法》(CO)规范(《瑞士债务法》第516条及以下各条(CO))。该法特别规定,年金可以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寿命设立(《瑞士债务法》第516条第1款(CO))。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受保险监管的终身年金保险,是其当今最普遍的形式。

要点。终身年金将一笔本金转化为一项支付至特定人员即“寿命对象”死亡时为止的收入。其利率应当取决于该人员的预期寿命:寿命对象越年轻、越健康,支付的可能期限越长,利率就应当越低。

注释

  1. Wikipedia (en),“Tontine”:洛伦佐·德·通蒂于1653年在法国提出这一机制,但该方案遭巴黎高等法院否决;“法国最终于1689年设立了国家联合养老保险”;至1759年又设立了九期国家联合养老保险。↩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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