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责任:信任的信号
银行家为何愿意以个人财产为其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值得一问,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通常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的重大创新之一。答案在于银行业的特殊性质以及信任的价值。
将财富托付给银行的客户,希望确信其资产将得到审慎管理,并可随时取回。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向他发出了双重信号。一方面,合伙人在避免过度风险方面具有直接的个人利益,因为他们自己的财富岌岌可危。另一方面,一旦银行倒闭,债权人可以追索合伙人的财产,这构成了额外的保障。
经济学家用激励一致的概念来描述这一机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管理层和股东可能倾向于承担高风险,因为他们享有收益,而对损失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其余部分由债权人承担。在合伙中,这种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消失了。因此,无限责任所起的作用与资本要求相当,后者要求现代银行在其债权人之前吸收部分损失。
然而,无限责任也有其局限。其效力取决于合伙人个人财富与银行承诺规模之间的比例。当银行为客户管理数千亿瑞士法郎时,合伙人的财富无论多么可观,在灾难发生时也只能覆盖承诺的一小部分。但应当记住,为客户管理的资产,特别是托管的证券,并不列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原则上仍属于客户所有。无限责任所附带的风险主要涉及银行自身的承诺,而在财富管理模式中,这些承诺相对有限。
无限责任也给合伙人及其家族带来了约束。它限制了其财富的多元化,使之暴露于银行的风险之下。它使继承变得复杂,因为继承人必须决定是否愿意承担这一责任。它也使从创始家族以外招募合伙人变得困难,因为这些人必须同意将自己的财富与银行的命运绑在一起。
示例。一家财富管理银行在其资产负债表上列有对客户的负债50亿瑞士法郎和自有资本10亿瑞士法郎。其五名合伙人合计拥有个人财富8亿瑞士法郎。如果银行遭受15亿瑞士法郎的损失,其自有资本耗尽,合伙人须出资5亿瑞士法郎以弥补差额。如果损失达到30亿瑞士法郎,他们的个人财富已不足以弥补,债权人将蒙受12亿瑞士法郎的损失。客户托管的证券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受这些损失影响。以上数字均为虚构;它们既显示了无限责任的激励作用,也显示了其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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