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两种情形:黄金与侨汇
以下两种情形与前述情形一样均为虚构,是对三种典型情形的补充。
第四种情形:一家设在迪拜的中间人向一家日内瓦贵金属贸易商兜售来自东非的粗金(doré),价格略低于市场价,并附有乌干达的原产地文件。分析框架显示:乌干达出口的黄金远多于其产量;该地区出口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和苏丹冲突地区的黄金;并且制裁针对这些国家的金矿开采实体。该贸易商适用原则2:要求追溯至矿山或持牌收购商、进行独立检验,并按照上文所述程序对中间人进行核查。如果无法取得这些材料,贸易商即拒绝该笔交易,按照原则6记录其拒绝,并在适当情况下报告其怀疑。在这个市场上,折扣本身就是风险信号。
第五种情形:一家持有金融中介牌照的日内瓦金融科技公司提供面向西非的汇款服务,在日内瓦与当地移动货币运营商之间使用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进行结算,费用为2%,而传统服务的费用为7%至8%。这一模式对海外侨民有益,也符合联邦战略,该战略对非洲在移动支付领域的领先地位表示赞赏。它引发了本章所描述的一系列问题:汇款人和收款人的身份识别、制裁筛查、遵守目的地国家的外汇规则(其中若干国家对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有所限制)、在这些国家取得牌照,以及管理移动货币运营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该金融科技公司取得了必要的牌照,与持牌运营商签订了协议,建立了适合小额交易的交易监控机制,并记录了其分析,这使其得以从一家日内瓦银行开立账户,而大多数此类金融科技公司都被拒于门外。这一案例表明,原则5即对发展的贡献,同样也是一种商业模式。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