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基金会:外国工具的税务处理
本章将信托作为一种规划工具加以介绍,而信托给瑞士税法提出了一个问题,瑞士税法通过行政实践解决了这一问题。由于瑞士税法不承认信托,联邦行政部门于2007年确立了其处理规则:可撤销信托是透明的,其资产和收入仍在委托人名下征税;不可撤销的固定权益信托在受益人名下按其权益范围征税;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其受益人并无确定的权益,则视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是否居住在瑞士而作不同处理。1执业者认为这些规则缺乏确定性,这促使议会要求引入瑞士法下的信托。联邦委员会于2022年1月将一份草案付诸咨询,随后因缺乏政治共识、且拟议的税收条款遭到否定,于2023年9月放弃了该草案,议会遂于2024年初注销了该动议。2
这一放弃使日内瓦金融中心处于一种特殊境地:它是欧洲大陆受托人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自《金融机构法》实施以来,受托人须经许可方可执业;然而,它所管理的信托是根据泽西、英格兰或新西兰等外国法律设立的,其在瑞士的税务处理取决于一份通函。来自列支敦士登和巴拿马的外国基金会也受到类似处理,其依据是基金会是否真正独立于其创立人;否则,该基金会在税务上不予认可,其资产归属于创立人。3因此,日内瓦的顾问必须掌握三个层面:结构的民法,通常为外国法;瑞士税法,决定由谁就何种对象纳税;以及受益人居住国的税法,信息自动交换如今会将该结构的存在告知该国。过去十年间,经不起这三重分析的结构已被解散,而留存下来的结构服务于民法目标,如家族治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或企业的延续,税收已不再是其驱动因素。
注释
- 瑞士税务会议,2007年8月22日第30号通函“Imposition des trusts”(信托的征税)(ssk-csi.ch);联邦税务局,2008年3月27日第20号通函(estv.admin.ch):“所通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联邦直接税和预扣税”。 ↩
- 联邦司法局,“Introduction du trust dans le droit suisse”(在瑞士法中引入信托),bj.admin.ch(2026年9月访问):第18.3383号动议,2022年1月12日启动咨询,联邦委员会于2023年9月15日因缺乏足够的政治共识且税收条款遭到否定而放弃,该动议由联邦院于2023年12月12日、由国民院于2024年2月27日注销。 ↩
- BDO,“Sera-t-il bientôt possible de créer une fondation de famille suisse ?”(很快就能设立瑞士家族基金会了吗?)(bdo.ch):根据瑞士与列支敦士登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创立人保留决定性影响的基金会被视为透明,其资产和收入归属于创立人;而创立人已完全剥离的基金会则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受益人就分配所得纳税;由两院通过的 Burkart 第22.4445号动议责成联邦委员会在保留这一区分的前提下允许设立瑞士家族基金会。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