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与《巴塞尔协议III》
审慎监管使银行开展贸易融资的成本更高。源自巴塞尔协议的资本要求(其最终版本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瑞士适用)在处理贸易融资敞口时,所依据的规则仅不完全地承认其期限短、违约率低的特点,因此银行必须计提资本,而这些利差仅为千分之几的交易的盈利能力几乎不足以覆盖这些资本。1十多年来,国际商会(ICC)的登记数据一直记录着跟单信用证和交易性融资极低的损失率,银行和贸易商以此向监管机构提出论据,但未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放宽。
对日内瓦而言,这一约束给融资集群带来压力。资本稀缺的大型银行将资本配置给利润最高的业务,而在资本和合规方面要求较高的贸易融资因此受到影响。受约束较少或受到不同约束的州立银行和非银行融资方则从中获益。K部分描述了关于瑞士大型银行资本的辩论,其对日内瓦贸易融资的影响是各行业总会向联邦提出的问题之一。
注释
- 巴塞尔委员会,2011年10月25日新闻稿,“Treatment of trade finance under the Basel capital framework”:在高级内部评级法下取消某些贸易融资工具的一年期限下限,并取消对银行某些债权的主权下限,以改善低收入国家获得贸易融资的渠道;ICC,“Trade finance resilience and low credit risk persist amid global challenges, confirms ICC”(ICC Trade Register Report 2024):“贸易、供应链和出口融资继续呈现低风险,所有地区和资产类别的违约率总体保持在低水平”,样本约占全球贸易融资交易的四分之一;GTR,Risk 2024,“Credit insurance market braces for Basel 3.1”(保险人所提供保护的违约损失率下限为45%)。↩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