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典型情形
以下三种情形以示意方式、虚构的情节加以描述,用以说明上述原则的适用。
第一种情形:一家中非国家的国家石油公司找到一家日内瓦银行,邀请其与一家贸易商共同参与一笔5亿美元的预付融资,该笔融资在五年内以原油偿还。该国被列为资源治理不足的国家之一,已经签订了多笔以资源为担保的贷款,并正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谈判一项援助计划。在决定是否参与以及以何种条件参与之前,银行必须分析该项承诺的可持续性,核实其授予条件以及不存在腐败,要求公开相关条款,并约定调整条款。
第二种情形:一家日内瓦可可贸易商从科特迪瓦出口商处采购可可豆,销往欧洲巧克力制造商。欧盟(EU)的毁林法规以及瑞士关于童工的义务均适用于此。该贸易商必须将可可豆的来源追溯至合作社,核实生产条件,记录其供应链并就此进行报告,同时依托认证计划以及与当地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三种情形:一家日内瓦律师事务所接受一位西非商人的咨询,此人曾任部长,希望设立一项信托,将3000万美元的财产传承给子女。该律师事务所必须核实这笔财产的来源,区分来自私人经营活动的收入与和部长职务相关的收入,评估政局变动时资产被冻结的风险,并确保拟议的架构符合透明度和反洗钱方面的义务,包括对顾问新设的义务。如果财产来源无法得到令人满意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必须拒绝接受委托。
计算示例。一家贸易商对其非洲业务实施一项强化合规计划,每年花费200万瑞士法郎,并因此放弃了相当于1000万瑞士法郎利润的交易。表面成本合计每年1200万瑞士法郎。而按照近期案件的数量级,仅一起腐败案件就会使其承担9000万至1.5亿瑞士法郎的赔偿请求,罚款、诉讼费用及声誉损害尚不计在内。十年间,该计划耗资1.2亿瑞士法郎,却避免了一笔远远更大的可能损失。上述数字均为虚构。但制裁的数量级则与 Gunvor、Glencore 和 Trafigura 案相当。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