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资产追回
瑞士的制度框架是多边体系的一部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该领域唯一的全球性协定,共有191个缔约国。瑞士于2009年9月24日批准了该公约。联邦外交部负责协调对公约实施情况的审议,瑞士全文公布所有相关文件。1公约第五章专门规定资产追回,确立了腐败所得资产应返还来源国的原则,组织各国在发现、冻结、没收和返还方面的合作,并要求金融机构对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保持警惕。2瑞士是该章的推动者之一。自2001年起,瑞士在洛桑组织了一系列研讨会,汇集资产追回领域的从业者,并由此形成了有效返还被盗资产的指导原则。3
这一框架对金融中心产生两方面的后果。第一,非洲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要求返还的权利,并拥有合作网络,它们在设于巴塞尔和日内瓦的组织的支持下运用这些权利和网络。请求日益增多,也日趋专业化。第二,公约规定的同行审议使瑞士的做法受到其他国家(包括非洲国家)的审视,这推动了本章所述的改革。国际日内瓦是人权机构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所在地,是揭露非法资金流动的场所之一;而日内瓦金融中心则是处理这些资金的场所之一。很少有城市兼具这种双重身份,而这种身份也带来了义务。
注释
- 联邦外交部,“Convention des Nations Unies contre la corruption”(联合国反腐败公约),eda.admin.ch(2026年9月访问)。↩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章(第51条至第59条):第51条(返还的基本原则),第52条(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对担任重要公职人员的强化审查),第54条和第55条(冻结、扣押、没收和国际合作),第57条(资产的返还和处分);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Chapitre V – Recouvrement des avoirs, articles 51-59”(第五章——资产追回,第51条至第59条),unodc.org(2026年9月访问)。↩
- 自2001年起由联邦外交部国际法司与巴塞尔治理研究所国际资产追回中心以及世界银行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被盗资产追回倡议(StAR)共同组织的洛桑研讨会;“Lignes directrices pour le recouvrement efficace des biens mal acquis”(有效追回不当获取资产的指导原则),2014年,learn.baselgovernance.org(2026年9月访问);第十届研讨会于2017年2月27日至3月1日举行,见联邦委员会2017年3月1日新闻稿,admi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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