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制裁框架
瑞士依据2003年生效的《联邦国际制裁执行法》(又称《禁运法》,EmbA)实施制裁。1该法允许联邦委员会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联合国(UN)、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或瑞士主要贸易伙伴所决定的制裁,从而确保国际法得到遵守。联合国的制裁以强制方式采纳,欧盟(EU)的制裁则由联邦委员会作出决定予以采纳,联邦委员会会评估其与瑞士中立及利益的兼容性。
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是负责实施制裁的主管机关。它维护相关个人和实体的名单,接收冻结资产的报告,发放特别许可,并与刑事机关合作追究违法行为。2银行、贸易商和其他经济参与者必须将其客户、交易对手和交易与这些名单及行业禁令进行比对核查。
瑞士制裁法在某些方面与欧洲法存在差异,联邦委员会在2024年11月27日的一份报告中对欧洲关于违反限制性措施的指令与瑞士法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分析。3瑞士制裁法也不同于美国法,后者的制裁具有域外效力,日内瓦的机构在以美元开展业务或与美国交易对手往来时必须予以考虑。
| 要素 | 内容 |
|---|---|
| 法律依据 | 《禁运法》、联邦委员会条例 |
| 联合国制裁 | 强制采纳 |
| 欧盟制裁 | 由联邦委员会作出决定予以采纳 |
| 执行机关 | 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 |
| 手段 | 资产冻结、交易禁令、行业禁运、入境禁令 |
| 外国制裁 | 根据连结因素考虑美国和欧洲的制度 |
要点。瑞士依据《禁运法》,以强制方式采纳联合国的制裁,并由联邦委员会作出决定采纳欧盟的制裁。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负责其实施。各机构还必须考虑具有域外效力的外国制度。
注释
- 2002年3月22日《联邦国际制裁执行法》(《禁运法》,EmbA;SR 946.231),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框架性法律,允许联邦委员会采取强制措施(金融制裁、贸易限制、资产冻结、入境禁令),以执行UN、OSCE或主要贸易伙伴的制裁;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Base légale – Sanctions”,seco.admin.ch(2026年9月访问)。 ↩
- 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FAQ – Sanctions contre la Russie”,seco.admin.ch(2026年9月访问)。 ↩
- 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FAQ – Sanctions contre la Russie”,前引,其中提及该报告。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