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组织:链条中的新环节
根据《金融机构法》(FinIA)设立的监管机构,是生态系统链条中的新环节。它们由 FINMA 发放牌照并接受其监管,负责监管资产管理人和信托受托人,核查其是否遵守《金融机构法》、《金融服务法》(FinSA)和《反洗钱法》(AMLA)所规定的义务,并向主管机关报告违规情况,而执法责任仍由该主管机关承担。1其中若干机构由原有的自律组织扩展职能而来。2
对资产管理人而言,监管机构是日常打交道的对象:它审查加入申请,出具取得牌照所需的确认,根据风险确定审计频率,并跟踪组织架构的变化。它贴近一线、熟悉小型机构,这是其优势,前提是它拥有充足的资源,并真正独立于为其提供资金的加入成员。
这种委托监管模式延续了瑞士的自律传统——这一传统始于1977年的《尽职调查协议》——而如今是在由法律规定、由 FINMA 控制的框架内运作。它反映了金融中心构建其监管框架的方式:分阶段进行,让参与者参与其中,并在危机和国际标准的压力下推进。
注释
- FINMA,2020年7月7日新闻稿,“Mise en œuvre LSFin/LEFin : la FINMA autorise les premiers organismes de surveillance”(FinSA/FinIA 的实施:FINMA 批准首批监管机构)。↩
- “LSFin et LEFin : une surveillance accrue”(FinSA 和 FinIA:加强监管),Allnews,2019年9月30日。↩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