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大宗商品贸易问责中的作用
本部分第一章所述的贸易融资银行,构成了法律和实践逐步启动的一项问责杠杆。为一批货物提供融资的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货物来源、开采条件以及向政府付款情况的信息;可拒绝为在做法存在争议的国家或与做法存在争议的交易对手进行的业务提供融资;也可将可持续发展标准纳入其信贷条件。
这些做法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监管机构在风险管理领域的要求、银行股东和客户的期望、在国际可持续金融倡议中所作的承诺,以及对声誉损害的担忧。贸易融资银行因此制定了行业政策,排除或限制为某些大宗商品——动力煤、油砂、未经认证的棕榈油——以及某些做法提供融资。1
银行杠杆有其局限。贸易商可从要求较低的银行(尤其是海湾地区和亚洲的银行)或非银行融资方获得融资。大型贸易公司自身拥有可观的资源。因此,西方银行的要求可能会将存在争议的活动转移至其他融资方,而并不能使其消失,正如制裁已将俄罗斯石油贸易转移至迪拜一样。由此,银行杠杆主要作用于那些希望保有西方融资和市场渠道的参与者。
注释
- BNP Paribas,行业政策“Huile de palme”(棕榈油)(group.bnpparibas):该银行要求其生产商客户确保不存在童工和强迫劳动,确保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禁止在世界遗产地、拉姆萨尔湿地、零灭绝联盟(Alliance for Zero Extinction)地点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第I至IV类保护地新建种植园,事先评估高保护价值,实行“零焚烧”政策,排除泥炭地,并放弃使用世界卫生组织(WHO)Ia类和Ib类农药以及百草枯;压榨厂必须追溯果实来源;精炼商和贸易商被邀请加入可持续棕榈油圆桌倡议组织(RSPO),优先采用经认证的棕榈油并确保可追溯性;该政策适用于所有业务条线,包括融资和市场业务。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