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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潮与国际商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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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格诺派的大流亡引发了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促进了面向国际事务的商法的发展。难民在法国拥有财产和债权,而王国已将这些财产查封或没收。他们与设在多个国家的伙伴订立合同。他们在分散各地的家族内部通婚并传承财产。每一笔交易都会引出适用法律、管辖法院以及外国裁判承认的问题。

法国当局对新教逃亡者的财产安排了管理,交由一个专门机构负责。1各家族试图通过虚假出售、名义持有人或与留在法国的亲属作出安排来收回这些财产。在这些往往十分微妙的操作中,银行家和公证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分散各地的商人还借助仲裁解决纠纷,以避开迟缓或带有敌意的本国法院。网络成员之间的信任使仲裁裁决更易于被接受。这一做法预示了国际仲裁在当代商业中的作用,而日内瓦正是国际仲裁的中心之一。

当代瑞士国际私法为跨境交易提供了一个十七世纪的难民们会欣赏的框架。《联邦国际私法》(PILA)规定了适用法律、法院管辖权和外国裁判的承认,以及国际仲裁。2《卢加诺公约》便利了判决在瑞士与作为其缔约方的欧洲国家之间的流通。3对于一个管理国际遗产和国际合同的金融中心而言,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设施。

注释

  1. Musée protestant,词条“Les nouveaux convertis”(museeprotestant.org):由于移居国外被禁止,出逃者的财产被没收,这是一种旨在阻止出走的经济制裁;这些财产的管理由一个专门的管理局负责,尤其在文章“Les Ligonier et la Régie des biens des Religionnaires fugitifs”(jstor.org)中有所研究。↩
  2. 1987年12月18日《联邦国际私法》(PILA;LDIP;SR 291),第12章(第176–194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本;第176条第1款:“本章规定适用于仲裁庭所在地位于瑞士、且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在瑞士既无住所、也无惯常居所、亦无注册地的任何仲裁”(文本由Swiss Arbitration公布,swissarbitration.org)。↩
  3. 联邦司法局,“Convention de Lugano 2007”(bj.admin.ch):该公约“于2007年10月30日在卢加诺由瑞士联邦、欧洲共同体、丹麦王国、挪威王国和冰岛共和国缔结”,涉及“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瑞士生效;它取代了1988年9月16日的《卢加诺公约》(SR 0.275.12)。↩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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