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与纽约的合伙制银行:比较
以合伙形式组织的银行模式并非瑞士独有。在伦敦,伦敦金融城的大型银行长期以来都是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其承诺承担个人责任。在纽约,几家主要投资银行直到二十世纪末仍保持合伙企业形式,之后才公开上市。1
一些观察人士认为,放弃合伙企业模式助长了大型投资银行更多的冒险行为,因为其高管不再拿自己的财富冒险,并且可以动用分散股东的资本。2这一论点仍有争议,因为许多其他因素也在危机中发挥了作用。然而,它与上文提出的激励分析相吻合。
1995年,Barings Bank因新加坡一名交易员的未经授权交易而倒闭,这表明一家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银行若内部控制失灵,可能在几周之内消失。3对于日内瓦的私人银行家而言,这些外国事例提醒人们,个人责任本身并不足够:它必须与严谨的组织、有效的内部控制以及不容忍隐蔽冒险的文化相辅相成。
| 金融中心 | 传统形式 | 演变 |
|---|---|---|
| 日内瓦 | 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 大型银行于2014年改制,保留合伙人控制 |
| 伦敦 | 伦敦金融城银行的合伙企业 | 并入银行集团,出现轰动性倒闭 |
| 纽约 | 投资银行的合伙企业 | 二十世纪末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注释
- Goldman Sachs,“In a Paradigm Shift, Goldman Sachs Decides to Go Public”(goldmansachs.com,History):合伙人于1998年投票;1999年5月4日首次公开发行(6900万股,每股53美元,募集约36.57亿美元,占股本的15%);“Goldman Sachs是美国最后一家大型私人投资银行”。 ↩
- Carola Frydman和Eric Hilt,“Partnerships, Corporations, and the Back Office Crisis of the 1960s”(egc.yale.edu,2021年;正式出版版本2023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953年接纳公司为会员,1970年接纳上市公司,到1975年近半数会员公司已改制为公司;主张回归合伙制的人士认为,无限个人责任可遏制过度冒险,且合伙人权益缺乏流动性有利于长期经营;两位作者对1960年代后台危机的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合伙企业的存活率并不更高,也未能避免损害其稳定性的做法,尤其是依赖客户提供的次级贷款。 ↩
-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Bankruptcy of Barings Bank (1995)”:1995年2月底,在一名员工Nick Leeson累计造成约8.3亿英镑损失后倒闭,Nick Leeson被判处六年半监禁;Bilan,“Il y a 20 ans, Nick Leeson coulait la banque Barings”(二十年前,Nick Leeson搞垮了Barings银行)(2015年):8.27亿英镑的损失隐藏在新加坡SIMEX的88888账户中;ING集团以一英镑接管其资产。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