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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最低税与大宗商品贸易

大型集团最低税负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21年达成的协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瑞士以补充税的形式实施,适用于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集团,其中包括日内瓦大多数大型贸易商。1对于这些集团,15%的最低税率按司法管辖区逐一适用:在零税率自由区入账的利润须缴纳补充税,由集团总部所在国或其他国家征收,这削弱了迪拜及其他低税中心对大型市场参与者的税收优势。

这对各中心之间竞争的影响是真实的,但只是局部的。低于门槛的中型贸易商仍对税率差异较为敏感,而大型集团如今则依据其他标准作出决策——稳定性、生态系统、人才、制裁——日内瓦在这些方面处于有利地位。此外,瑞士选择自行征收补充税,从而获得了原本会由其他国家代为征收的收入。包括日内瓦在内的各州可分得其中一部分。2由此,最低税负将各中心之间的税收竞争转变为框架条件的竞争,而这一领域比税率竞争更有利于日内瓦。

注释

  1. 联邦财政部(FDF),“Mise en œuvre en Suisse de l’imposition minimale prévue par l’OCDE”(Implementation in Switzerland of the OECD minimum tax),efd.admin.ch(2026年9月访问):自2024年1月1日起征收补充税,门槛为7.5亿欧元。 ↩
  2. FDF,“Imposition minimale de l’OCDE”(efd.admin.ch):该提案于2023年6月18日的全民公投中以78.5%的票数获得通过(投票率42.4%),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年营业额至少7.5亿欧元的集团征收补充税,最低税率为15%;收入分配为“75%归各州,25%归联邦”;预计首年收入在10亿至25亿瑞士法郎之间。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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