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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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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欺诈案利用了上一章所述交易型融资的结构性弱点。

第一种机制是重复融资。贸易商将同一批货物提交给多家银行,每家银行都以为自己是在为一笔独立的交易提供融资,并持有排他性的担保。由于不存在货物质押的中央登记册,加之银行关系的保密性,这种做法很难被发现。Agritrade“相互重叠”的装运清单,以及ZenRock以同一批货物获取多笔贷款,均属于这一机制。1

第二种机制是虚构货物。贸易商就从未发生的交易伪造单据——合同、提单、发票——然后据此获得融资。跟单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要求银行凭表面相符的单据付款,当伪造手法高明时,这一原则反而为此类欺诈提供了便利。Hin Leong创始人因之被定罪的虚假合同即属于这一机制。2

第三种机制是出售担保物。贸易商出售已质押给银行的货物,却不偿还相应的信贷,而将销售所得挪作他用,尤其是用于弥补亏损。Hin Leong曾出售已作为担保物质押的石油。3

第四种机制是隐瞒亏损。遭受交易亏损的贸易商将亏损排除在账目之外,并凭借伪造的账目继续获得融资,寄望于扭亏为盈。Hin Leong被怀疑将亏损交易排除在账外。4

这些机制往往结合使用。隐瞒亏损的贸易公司需要流动性,便通过重复融资和虚构货物获取资金,继而出售担保物以维持经营。当价格暴跌或银行收紧信贷时,这一恶性循环便告终结。

注意。2020年的欺诈案结合了以同一批货物进行的重复融资、以伪造单据支撑的虚构货物、出售已质押的担保物以及隐瞒亏损。它们利用了跟单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以及货物质押中央登记册的缺失。

注释

  1. Bloomberg via AJOT,2020年9月7日,前引。 ↩
  2. AFP via Malay Mail,2024年5月10日,前引。 ↩
  3. Global Trade Review,2020年8月12日,前引。 ↩
  4. Global Trade Review,2020年8月12日,前引。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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