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管的教训
2020年的欺诈案提出了对贸易及其融资的监管问题。贸易商不是金融机构,无论在新加坡还是在瑞士,都不受任何审慎监管。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就其自身风险受到监管,但没有任何当局能够全面掌握不同银行向同一贸易商提供的重复融资。新加坡的应对措施是建立一个由银行提供数据的贸易融资登记系统,借以发现对同一批货物的重复融资,并收紧其贸易商认证计划的要求。1瑞士没有建立类似的登记系统。是日内瓦的银行在竞争法和银行客户保密的限度内加强了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换。
这一差异体现了两种思路:第一种是新加坡的思路,由国家充当融资方之间透明度的组织者;第二种是瑞士的思路,依靠银行及其协会。一个瑞士贸易融资登记系统,或让银行访问一个已融资提单的共享数据库,能否在不损害日内瓦中心竞争力的前提下提升其安全性,这一问题值得提出,更何况K部分所述的电子单据基础设施可以为其提供技术基础。
注释
- GTR,“Singapore goes live with anti-fraud registry to eliminate duplicate financing”,2023年6月23日:Association of Banks in Singapore的登记系统,采用MonetaGo技术,使银行能够借助单据指纹核查“if a transaction has already been funded before agreeing to finance it”,此前于2020年有14家金融机构参与了试点项目;Enterprise Singapore,“Global Trader Programme”:为期五年的5%、10%或15%优惠税率,仅适用于雇用合格专业人员并使用新加坡银行、物流和仲裁服务的成熟贸易商。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