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的法定利率
史学传统记载,日内瓦在加尔文时代规定了5%的最高利率,并在该世纪晚些时候提高了这一利率。1这一信息助长了加尔文赞成5%利率商业借贷的形象。2025年发表于Revue européenne des sciences sociales的研究恰恰指出,这一说法长期以来被反复重复,而新的史料使重新考察成为必要。2因此,在近期研究成果被充分纳入历史综述之前,读者应审慎对待那些经常被引用的数字和日期。
无论如何,设定法定上限的原则符合加尔文的学说,即将最高利率的设定交给官员。这也符合十六世纪欧洲的普遍做法,当时许多君主都规定了年金和贷款的利率。上限具有多重功能:保护借款人免受滥用之害,减少诉讼,为合同提供参照标准,并确立官员对经济生活的权威。
然而,上限定得过低会带来一个经济学家所熟知的弊端:它可能因打击贷款人的积极性而导致信贷稀缺,或将信贷推向隐蔽形式。上限定得过高则会使滥用行为继续存在。因此,确定法定利率是一种平衡之举,取决于利率的总体水平、资本的充裕程度以及借款人所带来的风险。日内瓦利率上限的历次调整,若其年代顺序得到证实,将反映出一座因难民到来而人口和信贷需求不断增长的城市对这种平衡的追求。
示例。一名商人以5%的年利率借入1000弗罗林,为期一年,用于购买货物,再以15%的净利润率转售。他获利150弗罗林,向贷款人支付50弗罗林利息,自留100弗罗林。贷款人赚取50,借款人赚取100:借款人收益须至少与贷款人相等这一加尔文主义条件得到满足。一名破产的手艺人借入100弗罗林以养家糊口,他从借贷中得不到任何利润,因此向他索取5弗罗林利息便违反了第一项条件。上述数字均为虚构。
注释
- La Revue réformée,第244期:日内瓦规定的利率为5%,后提高至6.66%;André Biéler, La pensé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Calvin,1959年(规定利率为5%至6.66%);《瑞士债务法》第73条第1款(CO;droit-bilingue.ch):“应付利息的人,若利率既未经约定,也未由法律或惯例规定,则按年利率5%支付”。 ↩
- Revue européenne des sciences sociales,2025/1,第155页及以下,摘要见前文引述。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