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的法律框架:《联邦宪法》、《语言法》、《日内瓦州宪法》
瑞士的多语制建立在严谨的条文之上。《瑞士联邦宪法》列出了四种国家语言,即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并授权各州确定本州的官方语言,同时须尊重各语言传统的地域分布以及本土语言少数群体。12007年10月5日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联邦国家语言及语言群体间相互理解法》,规范了联邦行政机关的语言使用,并支持各语言群体之间的交流。2根据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22年,德语是61.8%常住人口的主要语言,法语为22.8%,意大利语为7.8%,罗曼什语为0.5%,另有约五分之一的人口申报的主要语言并非国家语言。3
日内瓦已将其语言写入宪法。2012年10月14日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日内瓦共和国与州宪法》第5条规定:“官方语言为法语”,“州促进法语的学习和使用”并“确保对其加以捍卫”。4同一部宪法还责成州支持日内瓦的国际使命。5这一双重规定概括了这一金融中心的定位:一座依法讲法语、以国际为使命的城市。州政府机关、法院、商业登记处、土地登记处和税务机关均以法语开展工作,因此与之往来的金融机构,无论其内部语言为何,都须使用法语。
对金融中心的从业者而言,这一框架具有具体影响。日内瓦公司的章程须以法语提交商业登记处,税务机关作出决定时使用的同样是法语。日内瓦民事、刑事和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均以法语进行,但第一章所讨论的设立以英语审理的国际商事法院的新选项除外。管理层不通晓法语的机构,在与政府打交道时须依赖其律师和译员;这种情况在外国集团的子公司中十分常见,而当英文内部文件与法文官方文件出现分歧时,也容易引发误解。
要点。根据2012年州宪法第5条,法语是日内瓦的官方语言,而联邦则以三种地位平等的语言立法。日内瓦的金融机构,无论其内部工作语言为何,均须以法语与政府机关往来,并须确保其内部文件与官方文件之间的一致性。
注释
-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联邦宪法》第4条和第70条;“Langues en Suisse”,fr.wikipedia.org(2026年9月访问)。 ↩
- 2007年10月5日《联邦国家语言及语言群体间相互理解法》(《语言法》,LangA;SR 441.1),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Langues en Suisse”,fr.wikipedia.org(2026年9月访问)。 ↩
- 联邦统计局,2022年主要语言数据,引自“Langues en Suisse”,fr.wikipedia.org(2026年9月访问)。 ↩
- 2012年10月14日《日内瓦共和国与州宪法》(Cst-GE,A 2 00)第5条第1款和第2款,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silgeneve.ch(2026年9月访问)。 ↩
- 《日内瓦共和国与州宪法》(Cst-GE)第146条。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