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形式: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瑞士法律为私人银行家提供了两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由自然人组成,他们以一个商号共同经营商业企业,对合伙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不受限制(《瑞士债务法》(CO)第552条第1款)。在对合伙本身追索无果或合伙已解散后,全体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由至少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后者的责任以特定金额即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为限(CO第594条第1款)。这一形式使银行能够引入不参与管理、仅以其出资额承担风险的资本提供者,同时保持执行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最后,股份有限合伙将执行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与划分为股份的资本结合起来(CO第764条)。如下文所述,日内瓦几家大型银行在2014年改制时选择了这一混合形式,但仅用于集团母公司层面。
这些法律形式具有若干共同特征。它们将所有权、管理权和责任紧密结合在一起。它们以合伙人之间高度的信任为前提,因为合伙人以其个人财富为赌注。它们要求以共识为基础的治理,因为每一位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都与决策的审慎性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例如,Lombard Odier集团目前的介绍称,该银行由其执行合伙人集体管理,合伙人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决定。1
| 形式 | 责任 | 在日内瓦银行家中的运用 |
|---|---|---|
| 普通合伙 |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许多家族银行的历史形式 |
| 有限合伙 | 执行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 将资本提供者引入银行 |
| 股份有限合伙 | 执行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资本划分为股份 | 2014年后部分集团母公司所选择的形式 |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股本为限 | 商业银行及改制后经营实体的形式 |
注释
- Les Hénokiens,“Banque Lombard Odier & Cie SA (1796)”,henokiens.com(2026年9月访问)。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