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法律与税务框架
瑞士法律下基金会的目的,是将财产专用于某一特定目的(《瑞士民法典》第80条(CC))。基金会通过公证文书或遗嘱处分设立,在商业登记册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并根据其活动范围,受其所属的联邦或州公共机构监管。1监管机构确保财产按照目的使用,审查账目,并可在出现违规时采取措施。
公益基金会如追求公共服务或公益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为其创始人和捐赠者提供对价,即可享受税收豁免。其所获捐赠可在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从捐赠者的收入中扣除,而向其作出的遗产和赠与则免征州税。2这些优势使基金会成为结构化慈善的首选工具。
基金会须遵守严格的治理要求。其理事会必须为目的之利益行事,审慎管理财产,记账,在法律要求时对账目进行审计,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须防止理事会成员、创始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最近一次基金会法改革放宽了某些规则,特别是关于目的变更和理事会成员报酬的规则。3
瑞士法律严格区分公益基金会与具有私人目的的财产持有架构。E部分曾指出,家族基金会仅限于教育、嫁资和扶助目的(《瑞士民法典》第335条(CC))。一个实际上服务于其创始人财产利益的基金会将丧失其豁免待遇,并可能被重新定性。从业人员必须密切关注这一区分,特别是在家族将慈善与遗产规划相结合的情况下。
| 要素 | 制度 |
|---|---|
| 设立 | 公证文书或遗嘱处分,在商业登记册登记 |
| 监管 | 根据活动范围由联邦或州机构监管 |
| 税收豁免 | 公共服务或公益目的,不提供对价 |
| 捐赠 | 在法定限度内可扣除 |
| 遗产和赠与 | 免征州税 |
| 透明度登记册 | 基金会和协会免于登记 |
注意。基金会的税收豁免以在不提供对价的情况下追求公益目的为前提。将慈善利益与私人财产利益相混合的架构,面临丧失豁免和被重新定性的风险。每个项目都必须事先进行法律和税务分析。
注释
- 《瑞士民法典》第80条(CC):“A foundation is established by the endowment of asset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droit-bilingue.ch);《瑞士民法典》第84条第3款(CC),将向监管机构投诉的权利法典化,由2024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引入(SwissFoundations);在日内瓦,基金会和养老金机构州监管局(Autorité cantonale de surveillance des fondations et des institutions de prévoyance,ASFIP)依据《瑞士民法典》第84条和《职业养老金监管条例》第61条(OPA)行使监管权(asfip-ge.ch)。↩
- 《联邦直接税法》第56条g项(DFTA)(droit-bilingue.ch):豁免授予“追求公共服务或公益目的的法人,就其专门且不可撤销地用于这些目的的利润而言”,经济目的原则上不被视为符合公共利益;《联邦直接税法》第33a条(DFTA):向在瑞士设有住所的免税法人所作的现金及其他资产形式的捐赠可予扣除,最高为净收入的20%,但每个纳税年度的捐赠须至少达到100瑞士法郎。↩
- SwissFoundations,“Le nouveau droit des fondations entrera en vigueur le 1er janvier 2024”(swissfoundations.ch):此次修订源于 Luginbühl 议会倡议(14.470),由议会于2021年12月17日通过;新内容包括:将创始人的保留权利扩展至组织变更(《瑞士民法典》第86a条)、放宽对章程的细微变更(《瑞士民法典》第86b条)、变更的形式(《瑞士民法典》第86c条)以及将向监管机构投诉的权利法典化(《瑞士民法典》第84条第3款)。↩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